《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印发
经省政府同意,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于2016年9月30日印发《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为实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工作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实行法治政府与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相结合,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和机制,全面客观科学地评估法治政府建设状况,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整体提升法治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确保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科学严谨。考评指标体系全面体现中央精神和法治政府建设本质要求,符合本地区实际。考评内容突出年度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兼顾职能、部门特点,具有针对性。考评方法科学得当,程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2.客观公正。考评所依据的数据、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评分标准明确统一、具有可操作性,考评中发现疑问及时核对、核实,考评结果全面客观地反映法治政府建设状况和水平。
3.公众参与。畅通公众参与渠道,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充分发挥公众在考评中的作用。公众评价项目在年度考评指标中占有一定权重,考评过程中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考评结果充分体现民意。
4.公开透明。不断增强考评工作透明度,考评指标体系、年度考评内容、具体实施方案和考评结果,通过政府网站等形式,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考评机关和考评对象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工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考评。
(二)对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考评,采取“以省为主、省市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同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考评工作。
三、考评内容和评价标准
(一)考评内容
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以新修订的《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依法履职、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化解矛盾、工作保障等7个方面。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际,细化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权重。
(二)评价标准
1.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基本理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职责依法全面履行。
2.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健全,重大决策事项目录化管理、全过程记录、立卷归档,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大幅提升。
4.权责统一、权威高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全面落实,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和制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
5.科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基本形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进一步健全,各方面监督形成合力,问责制度有效落实,政务公开实现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政府更加自觉地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监督。
6.公正、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全面形成,行政机关在预防、解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预防和化解,通过法定途径有序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升,非理性维权现象大幅减少。
7.法治教育培训、法律知识考试、法治能力考察等制度完备,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恪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廉洁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依法行政基本要求,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
四、考评方法和计分方式
(一)考评方法
1.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包括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个部分。
内部考核可以采取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重点工作督查与指标考核相结合、书面报告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外部评议可以采取网上测评、媒体评价、座谈走访、专项评估等形式进行。
2.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按年度实施。考评工作以自查为基础,以日常工作报送材料为主要依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实行综合考评。
3.实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每年的2月10日前,考评对象向考评机关书面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年度报告纳入年度考核。
4.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日常考核。日常考核应切合实际,注重效果。
市、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机关各部门通过“江苏省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报送系统”,实时报送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材料。
5.引入第三方参与考评工作。考评机关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对考评对象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效果,开展第三方评估;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对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和专业性较强的考核项目,进行专项评估。
6.依据《实施方案》附件开展督查。考评机关可以采取半年统计(通报)和年终核查等方式,对牵头部门、完成时限、成果形式等内容开展专项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考评。
每年的7月20日前,重点工作牵头部门向考评机关报告年度重点工作半年进展情况。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年度书面报告。
7.加强专项评价工作。《实施方案》附件确定的牵头部门,按照考评机关要求,依据年度考评内容,对市、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县(市)人民政府年度相关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或者提供专项工作数字数据。
8.根据年度考评工作需要组织实地抽查、核查。实地抽查、核查工作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等方面的人员参加。抽查、核查可以采取案卷评查、组织法律知识考试及核实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形式进行。
(二)计分方式
1.年度考评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内部考核分值,占考评总分的百分之六十;外部评议分值,占考评总分的百分之四十。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的分值比重,可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和年度考评工作实际,作适当调整。
2.考核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当加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获省部级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评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先进经验推广,或者被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进行重点报道的;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对考评对象申报的加分项目,考评机关应当组织评估。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对象加分总分值一般不超过年度考评总分值的3%。
3.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项目按零分计算,并在其总得分中再扣除1-2分:重大行政决策违反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违法行政或者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造成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严重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或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考评机关确定的其他情形。
4.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等次的分值划分由考评机关确定。
考评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与部门、部门与部门间的职能差异,分别排序、确定等次。
五、考评结果应用
(一)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衡量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综合目标考核或者绩效考核体系。
(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在行政机关内部通报,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三)法治政府建设考评结果应当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抄告纪检监察机关、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绩效管理部门。
(四)针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考评机关分别向考评对象下发整改意见书,并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整改情况纳入下一年度考评内容。
下发整改意见书之前,考评机关分别向考评对象反馈发现的问题,听取考评对象意见并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及时向考评对象反馈。
(五)考评对象为优秀等次的,考评机关给予通报表彰;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的,可以直接确定为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先进市、县(市、区)或者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六)对年度考评排名靠后、问题较多的,考评机关应当及时约谈、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该年度相关方面的评先评优资格。
(七)对年度考评为优秀等次、法治政府建设成效突出的,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邀请和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报道,进行宣传。
六、考评工作基本要求
(一)健全考评机制
1.考评机关应当健全工作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机制。
2.考评机关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做好法治政府建设考评与其他各类考核的衔接、对接,实现信息互通、工作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抓好组织实施
1.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依据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和主要目标要求,制定年度考评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的考评内容、考评形式、工作流程、分值权重和评分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2.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工作统计报送系统建设,增强报送系统功能,健全报送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报送系统在考评中的作用。
3.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科学组织、编排实地抽查、核查工作组,保证各考评组人员的政治素质、专业水平与业务能力。
4.各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通过招投标等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参与考评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5.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6.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市、县级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
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
为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作重新修订。
一、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大幅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到行政审批清理审核论证制度化。全面落实和有效衔接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2.加强行政审批监督。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目录化、编码化、动态化管理。行政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理、规范办理、透明办理和网上办理。
3.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全面清理有偿中介服务,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实行清单管理,项目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布。
4.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面落实国家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
(二)优化政府组织结构
1.机构依法设置。政府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下属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调整,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经过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论证。
2.职权依法确定。政府及其部门职责权限依法划分,区域性公共管理事务的支出责任明确,财权与事权相一致。
3.推进机构改革。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整合相近部门机构和职能,形成精干高效的政府组织体系。建立政府部门执法职能争议协调机制。
(三)加强法治市场建设
1.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清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加快工商登记后置审批改革。全面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加快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登记制度,实行“一址多照”、“一照多址”。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
2.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清理涉及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地方法规规章和规定,完善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3.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劳动保障、税收征管、投资融资、安全生产、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等重点领域失信严重程度分类管理和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4.规范行政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行政合同管理制度,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范行政合同签订行为,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合同。行政合同经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四)创新社会治理
1.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制定落实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实施方案,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操作办法和监督评价机制,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
2.推进社会自治。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清晰,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清单制度全面落实,“政社互动”实现全覆盖。
3.建设智慧平安江苏。建立立体化、现代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应急管理运行机制健全,突发事件依法有效处置,违法犯罪依法打击。
(五)优化公共服务
1.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建立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法治化。
2.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行政管理经费实现财政预算统一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支出依法保障,优质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能力、覆盖能力、使用效率全面提升。
(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机制。完善绿色发展评估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完善并严格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2.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制定政府规章符合法定权限和制定程序,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不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有违公平竞争的政府规章,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开展规章解释工作。
2.健全政府立法制度机制。健全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完善立法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立法后评估。落实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3.扩大公众参与。建立并落实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和立法协商制度,建立对政府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论证咨询机制,健全并落实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制度,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动态调整和立法协助机制。
(二)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
1.规范性文件制定合法有效。严格落实《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规范性文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或者减损其权利。
2.严格制定程序。落实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
3.符合技术规范。除必须立即施行的情形外,规范性文件公布到施行间隔期不少于30日。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有效期,有效期一般为5年,试行的一般不超过2年。
(三)健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
1.落实备案审查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对报送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实质审查,备案审查情况予以通报。对于备案监督机关法制机构审查中指出的违法问题,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改正并反馈。
2.开展后评估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规章施行满3年、规范性文件施行满2年组织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3.定期进行清理。建立并严格执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根据上位法调整或经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及时清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4.完善监督机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留痕、归档立卷,定期组织规范性文件制定卷宗评查。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依法、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建立常态化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方评价机制。
三、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
(一)严格落实行政决策程序
1.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则,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权限、范围和量化标准,全面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
2.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制定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操作规则,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建立利害关系人、公众、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有关会议制度,推行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安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民意调查制度。
3.重大行政决策组织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制定专家参与论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明确专家论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确定选择论证专家的原则和标准。逐步实行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公开制度。
4.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应评尽评。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全部进行社会稳定、环境和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5.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操作规则,重大行政决策上会讨论前,决策方案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实行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制度。
6.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并严格实施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二)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
1.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国有企业实行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完善管理体制机制,保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立卷归档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备案进行规范,实现重大行政决策节点管理、流程监控、网上运行。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重大行政决策卷宗评查活动。
3.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报告报备制度。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听取政协意见,出台后向上一级政府报备。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向本级政府报告。
4.完善行政决策公开制度。实行重大行政决策预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全部公开,并为公众查阅提供服务。
(三)落实行政决策责任
1.明确决策职责。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界定决策主体和决策实施单位的职责,对决策执行情况和效果实施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和纠正。监督机关加强监督。
2.开展决策后评估。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规则,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推行重大行政决策第三方评估。
3.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国家制度安排,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做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一)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
1.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层级管辖划分清晰,行政执法层次减少,执法重心和力量同步下移,基层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市、县政府加强行政执法管理,省政府部门加强宏观指导。
2.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市场监管、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商务和网络监管等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县(市)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农业、交通运输、文化旅游等领域整合组建5-7支执法队伍。
3.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案件移送标准、程序和证据规则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健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有效运行,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不断完善
1.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非行政机关的组织行使行政执法权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或者经行政机关依法委托。
2.严格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录用、上岗和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清理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平时考核制度。
3.规范执法辅助人员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重点在公安、城市管理等现有执法辅助人员较多的部门开展清理规范工作,明确其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承担责任等。
(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1.行政执法程序正当。严格执行行政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执法标准统一、流程规范,严格执行2人以上执法、亮证执法、告知相对人权利、回避、重大行政决定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制度。
2.行政执法决定合法。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正确。
3.严格执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裁量权,细化量化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在告知书和决定书中引用自由裁量基准条款并说明适用理由。
4.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统一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利用现代科技执法装备记录执法全过程,执法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规范。
5.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所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均经法制机构审核。从事审核人员,按照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规定,依法取得职业资格。
6.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常态化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
(四)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健全
1.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突出重点、依法有序、准确便民和“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公开职责权限、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执法流程、执法结果、救济途径等。建立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2.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完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的权限争议,严格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3.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建立健全不同执法领域、不同执法部门之间执法协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增强执法合力和效果。
4.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健全。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保证足额拨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无收费、罚没指标。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方面投入。
5.全面推行行政指导。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奖励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模式。
五、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基本形成
(一)自觉接受监督
1.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认真履行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的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党的重大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战略部署举措情况、行政权力运行情况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进行监督。
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和接受询问质询制度,依法报备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研究处理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向政协通报情况。
3.自觉接受司法监督。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落实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真处理人民法院司法建议。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4.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监测、收集、研判、处置机制,推动网络监督规范化、法治化。
(二)加强行政监督
1.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国家和省出台的重大改革政策落实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情况检查督查,层级监督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
2.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流程控制。
3.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完善承诺事项的实施、督办、报告、公开回应等机制。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信用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4.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完善问责机制和程序,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有错必纠、有责必问。
(三)加强审计监督
1.依法实施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实现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2.自觉接受审计监督。行政机关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自觉履行监督决定,落实整改措施,及时向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四)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落实政务公开制度。按照法律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政府信息,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健全例行发布、应急发布、政策解读、热点回应等机制,加强突发事件、公共安全、重大疫情等信息发布。
2.加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
3.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明确办理流程,规范受理、交办、承办和答复等环节,提高答复质量。
4.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推行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实现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和政务服务全过程。
六、社会矛盾依法有效化解
(一)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化解机制
1.制度体系完善。建立健全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通过法定渠道有序解决矛盾纠纷的比率大幅提高,非理性维权现象大幅减少。
2.重大事件处置能力提升。构筑全方位、网络化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及时掌握热点、敏感、复杂矛盾纠纷信息,依法有效预防和处置重大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3.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健全。建立健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诉讼、仲裁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1.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完善并落实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有效整合、合理使用行政复议资源。
2.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受理中心(窗口),推进行政复议受理环节下移,在乡镇、街道普遍设置行政复议受理点、配备行政复议工作联络员。
3.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改进审理方式,规范证据审查制度,落实听证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按照要求参加听证,严格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
4.落实行政复议保障。依法保证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数量,一般案件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落实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用车和有关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严格行政复议法律效力。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依法严格执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
(三)落实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和人民调解制度
1.发挥行政调解功能作用。建立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制度,明确行政调解范围、程序和办理调解事务的机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行政调解案件数量、调解成功率等按照要求统计上报。
2.依法办理行政裁决。具有行政裁决职能的部门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行政裁决的机构、办理程序,及时受理行政裁决案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裁决,依法送达行政裁决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的法律救济途径。
3.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现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在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推进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实行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制度。
(四)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
1.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依法逐级走访制度,完善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规范初信初访办理,信访问题在基层得到及时就地化解。
2.改革信访工作制度。建立网上受理信访平台,推行信访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跟踪、督办、评价。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七、依法行政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一)提升法治能力
1.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领导班子每年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2.健全公务员学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入职培训、晋职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的必训内容,培训情况统一纳入公务员管理,作为考核、奖励、晋升的重要依据。
3.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改进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效果,提升培训质量。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5天。
4.实现领导干部考查测试制度化。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制度,考查、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情况纳入德、能、勤、绩、廉考核内容。
5.实现公务员考试测查制度化。优化公务员录用考试测查内容,增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中法律知识的比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二)强化组织领导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主要负责人按照要求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组织协调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政府(部门)中心工作和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任务,协调解决问题,提供工作保障。
2.落实报告制度。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报告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并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3.健全推进工作机制。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具体工作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4.改进完善考评工作。根据新制定、修订的江苏省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办法、指标体系(评分标准),组织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评工作,考评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绩效管理考核体系,所占比重一般不低于10%。建立完善依法行政档案制度。
5.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在市县政府中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评选创建活动先进地区。在政府部门中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参与式行政程序建设。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推进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法治型党组织建设。
(三)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1.加强法制机构建设。继续推进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规范化建设,重点加强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建设,保证法制机构设置、编制和人员结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适应。
2.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建立符合政府法制工作人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推进政府立法、执法监督、行政复议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推动政府法制干部根据国家要求取得公职律师身份,新录用法制机构专业岗位人员具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3.加强法制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落实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考试制度,对新录用、调入或交流到法制机构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考试。建立在职在岗法制机构人员培训、轮训制度。
4.加强工作保障。法制机构工作条件充分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1.加强宣传工作。完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发布会制度,健全政府及其部门网站功能,加强政务微博、微信及有关刊物依法行政信息、宣传工作,借助媒体力量提升宣传质量和效果。
2.加强理论研究。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调查研究工作,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3.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组织开展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12月份法治宣传月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