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进一步细化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建议进一步细化未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
6月30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多位与会人员表示,二审稿针对当前一些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规定了监护责任、校园安全、网络保护、学生减负等问题,有不少实质性进步和亮点。
二审稿针对性强回应了社会关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分组审议发言时说,党中央高度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人民群众和千家万户也都高度关切。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培养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维护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沈跃跃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二审稿表示赞成。她说,二审稿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初审提出的意见和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作了很好的修改,增加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和关爱、减轻未成年人课业负担、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园欺凌问题治理、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等内容,针对性、可操作性都很强。
沈跃跃提出了几点具体修改建议。她建议在第三条第一款中增加“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教育权是否得到切实保障,影响未成年人一生。建议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在第六条第二款中增加“进行合理管教,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内容。我们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权利,也要通过合理管教使他们健康地成长,避免误入歧途,这也是从另外一个角度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沈跃跃建议,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前一段出现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强制报告不力、报告后受理处理不够等问题,最高检、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健委、团中央和全国妇联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把实践中大家反映的突出问题和好的做法上升成为制度规定。这个制度成果应该纳入法律当中。
沈跃跃建议,在第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的行为第四项中增加“赌博”,将“流浪”调整到第五项。在第二十四条中增加“坚持立德树人”的内容,修改为“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立德树人是教育的根本任务,培养未成年人做一个真正的人、善良的人、诚信的人、勇敢的人,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要把立德树人写进去。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增加“禁止有性侵、性骚扰未成年人行为的从事学校教职工工作”,不仅要严格入职审核,而且要严格从业禁止。实际生活中确实存在有屡犯记录的人从事学校教学、保安工作等情况,应该禁止这样的人在学校、幼儿园工作。第一百零一条增加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到疑似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报案或举报后,应当立即接受,依法办理”,把九部门联合出台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纳入法律,加大司法保护力度。
庞丽娟委员说,总则第三条,关于未成年人权利,应该在“生存权”之后增加“受教育权”,生存权、受教育权,然后是有更好的发展,受到保护。所以,建议增加“受教育权”。
“建议恢复未成年人强制报告相关规定。”鲜铁可委员说,与以前的表述相比较,一是报告主体范围明显缩小,将致使很多案(事)件无法及时报告,大大减损了该项制度的意义。二是“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国家机关”含义不够明确,通常来讲,所有国家机关都有关爱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只是有的直接一些,有的间接一些,硬性划分出来容易让人误解。
建议具体落实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邓丽委员说,家庭保护部分增加了对留守儿童父母或监护人要加强对孩子管理、联系的内容,社会上的反响很好,补充得也非常必要。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实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建议告知的形式不做统一规定。
“保守估计,每年有2000名儿童死于道路交通事故,1.4万名儿童因交通事故受伤。”邓丽委员说,我们国家关于儿童安全座椅的地方立法这几年有所推进。建议在家庭保护一章增加一条,“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应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身高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改时可出台具体规范。此外,建议在第五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都增加“对未成年人禁止性诱惑”的相关规定。
按照二审稿第四条的规定,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徐显明委员建议,草案应规定几条硬措施加以落实,包括当发生火灾等自然灾害时,未成年人具有“优先撤离的权利”;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医疗事件时,在医疗资源包括医生不足的情况下,儿童或者未成年人要优先得到救治;贫困发生,水、食物资源不足时,儿童或未成年人要优先得到满足。儿童优先、妇女优先、身体障碍者优先,是人类共同的文明理念,这种意识要通过制度培养。
龚建明委员说,建议第四章“社会保护”中增加规定,明确优惠票价要以身份证的年龄为准,而不是以身高、体重、外形目测为依据。建议每年对未成年人进行一次法定体检。对出生的每一个孩子都应该公平依法登记上户口,不能有歧视。此外,建议进一步明确未成年人的医保问题。
第六十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并且每年定期复查。杜黎明委员说,可否明确指定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两者之一作为违法犯罪记录的查询机关;可否明确提出查询机关应当建立全国联网的统一查询系统。
宾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规范应更加具体
“我是全国妇联执委,特别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颜宝铃说,第三十八条中,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教职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建议增加预防性条款,规定学校及幼儿园加强对新聘的教职员工入职的审查,绝对不能录用有性侵、虐待前科的人员。
第五十五条对旅馆、宾馆等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作出规范。多位与会人员认为该规定不够具体,“异常情况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标准不易把握,住宿经营者通知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难度大。
颜宝铃建议增加规定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如无监护人或者是亲属陪同,不得允许其单独入住或者与非亲属成人入住,发现该类情况,旅馆等单位应上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向监护人核实相关情况。
杜黎明委员建议将“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或者向公安机关报告”修改为“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王超英委员说,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成年人自己来入住的,或者未成年人结伴来的,入住时住宿经营者就应该询问未成年人的情况,应规定询问义务。二是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住宿经营者应该询问两人是什么关系,或者需要提供某种证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颜宝铃说,除了训诫、制止、缴纳保证金、没收保证金等措施以外,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拒绝缴纳保证金的监护人,建议可处以行政拘留。
王超英委员建议再斟酌、再研究关于缴纳和没收保证金的规定,或者明确保证金的标准。他说,很多家庭的生存条件是很恶劣的,有时家长顾不上孩子也情有可原。“本来收入就不到1000元,还要没收他的保证金,而且很有可能被没收保证金的绝大多数就是这些生活困难人的,到底是有利还是不利。”
吕薇委员也对保证金的规定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吕薇说,其实留守儿童大部分都是困难家庭,还让他缴纳保证金,这很难操作和实现。应该更加明确父母、委托监护人的责任。同时,社会应该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比如说,要解决外出打工随迁子女上幼儿园、上学问题,加强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农村贫困地区的幼儿园、托儿所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