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采纳审计建议加强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投融资管理

06.11.2014  18:59

      10月22日,丰县出台《丰县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投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建立科学合理、高效运作的借、用、管、还机制,提高资本运营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上半年,丰县审计局按照县政府要求,在对丰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09年度至201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由于资金监管工作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着重融资轻管理、运行费用过大、偿资风险较高等问题,遂提出“强化债务风险意识,规范内部控制管理;加快市场化运作,降低投融资风险;开拓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的审计建议,得到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对全县政府性融资平台(公司)的运营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结合审计建议,制定出台《办法》,于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办法》规定县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并审定全县政府性投融资计划、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及额度和年度偿债方案;代表政府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办法》明确实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前置审核制度。凡县直单位以投融资为资金来源渠道之一的政府建设项目,须在每年12月10日前,由项目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县财政局初审后,报县政府审批。未经审批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安排建设资金。
      《办法》要求各融资平台(公司)要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降低内部运行成本,将运行费用严格控制在规定标准之内。各融资平台(公司)运行费用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每年1月10日前,须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本年度支出需求,经县投融资办公室初审后,报县政府审定。
      《办法》规定各融资平台(公司)对政府性投融资形成的各类资产,按照“科学合理、程序规范、全面详尽、动态反映”的原则,做好资产的登记、处置、收益管理和信息统计评价工作,真实反映投融资资产的价值。
      《办法》规定县监察局要会同县财政局、金融办等相关单位严格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各投融资主体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并实行责任追究。(张康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