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区国资办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国有企业账户和资金管理办法

13.11.2014  11:19

  南京溧水区审计局在国有企业2013年度绩效考核审计中提出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管,规范企业账户和资金管理,维护资金安全,防范财务风险等审计建议,溧水区国资办根据审计建议认真研究并制定了《溧水区区属国有企业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4年10月经过区政府审查通过, 该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规范银行账户开设管理。企业及所属子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设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条件及有关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四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由企业财务部门归口办理,并报区国资办核准。
      二是加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管理。企业开立的各类银行资金账户,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加强账户使用管理,要按照规定的资金结算用途使用,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要与开立的账户性质和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致。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结算及账户管理制度。企业应强化内控机制,尽快建立企业内部职责明确、相互制衡、完善严密的资金使用结算制度和银行账户的管理制度,重点监控大宗物资采供、工程投资、大额资金拨付划转等资金使用业务,严防资金结算管理的漏洞。
  三是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定期清理机制。企业应当建立银行结算账户清理制度,定期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清理,撤并利用率低、违规开设或多头开设的账户。每年年末,各企业应当结合资产清查和年报编制,对本级及所属子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披露银行结算账户清理情况。
      四是严格资金收支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行为,各企业的所有资金收支应当纳入企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预算及资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企业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及支出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支出审批方式、权限、程序和责任,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是从严控制对外借款。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资金出借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借出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对外借款。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不得借款给无产权关系的企业或自然人;不得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借款。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节约资金使用成本,企业的闲置资金按照区政府规定可以在国有企业之间一定范围内临时调度借用,但资金借出方应当按规定进行报批。
      六是加强票据和账簿登记管理。各企业银行票据应当统一由财务部门扎口管理。对外开立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票据,应当严格审查企业与受益人的经济合同和其他交易凭证,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及支付的合法性。严格资金收支账目登记管理,按规定设立并登记账目,禁止设多套账簿,严禁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
      七是强化资金集中调控管理。企业应当通过建立资金管理信息系统、资金预算(计划)管理制度、资金收付内部控制制度、重大资金支出审批及库存现金限额管理等制度,强化资金的集中调控管理,按照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提高效益的原则,实行资金集中、统一调剂使用,加快周转、减少沉淀,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八是建立银行结算账户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制度。企业应当充分发挥财务、内审机构的监督检查作用;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应将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及资金使用纳入重大事项及重点监管的范围;财政、审计、监察、人行等职能部门应当全力配合区国资办建立国有企业银行账户档案动态管理系统,定期联合开展国有企业资金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