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政府采纳审计建议出台办法加强建筑材料“飞检”管理

26.11.2014  18:24

  10月28日,沭阳县政府出台了《沭阳县建筑材料“飞检”管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飞检”工作,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9月份,沭阳县审计局针对在工程审计中发现,部分跟踪审计取样样品质量未达标,工程存在安全隐患。该局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关于“加强建筑材料质量检查,完善招投标市场准入管理”的审计建议,引起县政府重视,促成了《办法》的出台。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检查行为和责任。“飞检”工作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检测机构、监察、质检等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媒体记者参加。联合检查组在检查时应严格按照检测行业规范,详细记录检查项目名称、时间、地点、抽检材料等,抽检的样品现场封样,盲样送检。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拒绝签字的,联合检查组应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办法》严格了履约保证金制度。招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件、施工(监理)合同中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以及扣除作出具体约定,对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中存在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违约行为的,应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第一次建筑材料、构配件“飞检”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督促封存或退场,监理单位应进行记录;对施工单位更换后的建筑材料进行双倍复检,并对施工单位发放预警通知书,各扣除5%履约保证金。对复检仍不合格的,扣除施工及监理单位各10%履约保证金。
      《办法》严格了处罚制度。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造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对监理单位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张兴东 唐西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