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加强建筑业税源管理 助力营改增平衡推进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业税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申报纳税过程更加复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对于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缴税的政策规定主要有两点变化:
一是改变在项目地开票模式。“营改增”前,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只能在项目所在地开票,通过就地开票缴税模式,税款全部在项目所在地缴纳。“营改增”后,根据新政策规定,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按比例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预征率为2%,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征收方法的征收率为3%),但不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就地开票模式取消,外地来淮建筑企业税款可能出现不在我市就地缴纳的情况。
二是项目地不再具有税款补征权。根据新政策规定,外地建筑企业超过6个月没有在项目地预缴税款的,统一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超过规定期限后,即使掌握了外地来淮建筑企业未足额预缴税款信息,项目地税务部门也无法再追征入库。
为进一步做好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企业申报纳税服务工作,保证外地来淮建筑企业及时、足额预缴税款。日前,淮安市出台《关于加强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服务与管理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积极适应“营改增”后税收政策变化,加强建筑业税源服务与管理。
优化税款预缴服务环境。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协税服务机制,加大“营改增”政策宣传力度,帮助外地来淮建筑企业了解税收政策、熟悉办税流程,为建筑企业预缴税款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
全面掌握税源信息。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对本辖区内建筑项目的税源登记服务制度,定人定岗专门负责,对有关税源及时登记造册,确保外地来淮建筑服务项目全部纳入服务范围。
落实预缴提醒服务。各级政府应适时掌握辖区内建筑项目的工程进度,特别是工程付款进度,及时提醒建筑企业按规定预缴税款。一是财政支出的建筑工程项目,支付方付款时,应提醒企业提供预缴税款完税凭证,如发现未预缴税款的,提醒其及时到国税部门缴纳。二是非财政支出的建筑工程项目,各级政府除提醒建筑企业自行按规定预缴税款外,还应做好对辖区内的建设单位(甲方)的宣传工作,要求其在向建筑企业付款时协助提醒预缴税款。三是密切关注预缴税款的期限,确保及时缴纳。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