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大中:三措并举 全面建立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新常态
一是认真履职,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派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严格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真按照高检院司法基本规范和基本流程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进一步增强责任担当,尤其要充分发挥派驻检察职能的优势,增强防错和纠错的功效,认真及时发现冤假错案的线索,特别是要监督和遏制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服刑人员合法的控告、申诉、举报权,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强化监督,认真纠正冤假错案。要切实转变理念,把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作为派驻检察人员职业规范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出监检察、入监检察,严格执行入监人员身体健康检察,特别是办理好涉及服刑人员反映冤假错案的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对服刑人员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必要的调查了解或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关部门,严防冤假错案发生。作为派驻检察机关,做好对案件的跟踪了解,确保复查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反馈的相关信息工作得到具体、明确的结论,对应当纠错的,及时纠错,对反映问题失实的,及时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同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相应的功效,切实维护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是明确责任,健全纠错工作机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监狱检察对长年坚持申诉、拒绝减刑及因对裁判不服而自杀、自残等情形的服刑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注意听取其申诉,审查相关申诉材料等,发现有冤假错案可能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报告”;《指导意见》还提出:“畅通在押人员控告申诉渠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栏,健全检务公开内容,使在押人员、被强制医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了解他们享有的控告、举报、申诉等权利;健全与在押人员定期谈话制度、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检察官信箱制度认真监督监管场所及时转交处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申诉材料”。因此,作为派驻检察人员,要严格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狱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工作;同时,办理控告、申诉、举报案件实行案件首办责任制和工作问责制,明确办案责任,从制度和源头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确保《指导意见》不折不扣的得以贯彻落实。 (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