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建立运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是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目标任务,近年来,苏州市公安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通过全面建立、启动运行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不断推进公安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一是制定审查规定,提高公安管理决策科学性。早在2008年,就制定了《苏州市公安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规定》,2013年对该规定进行修订完善,明确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更加符合民主法治进步新要求。与此同时,还于2013年出台了《公文处理工作规则》、《公文初审实施细则》,将规范性文件和涉及合法性问题的市局其他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注重制度构建,加强发文审核,做好事前监督。
二是确定审查范围,提高合法性审查的对象精准性。在文件合法性审查中,如果不能明确审查范围,一些行政决策就可能绕过程序规定而产生,合法性得不到保障;而一些内部管理事务又可能被当作行政决策来处理,降低行政管理效率。为此,该局将政工、纪检、人事、财务、后勤保障等内部管理性文件等不涉及合法性问题的文件从合法性审查范围内剔除,使审查对象更加精准,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与效率。2014年,该局法制支队共对91件市局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2015年1至5月,已对28件市局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规范类、决策类文件的合法性。
三是落实审核责任,凸显前置审查把关实效性。明确市局法制支队作为合法性审核主体,起草部门送交合法性审核的,应当向法制支队提供送审文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市局以上的规范性文件。法制支队对送审文件重点审查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是否与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是否擅自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设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限制其权利等内容。初审通过审核的,法制支队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审核未通过的,法制支队可以直接对送审文件进行修改;也可以退回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修改后重新提请合法性审核。送审文件未通过合法性审核且无法进行修改,或者起草部门对法制支队修改的内容有争议的,报请市局领导决定。据统计,自2013年6月实行合法性审查以来,未通过审核退回、审查修改的,分别占到送审总数的10%、35%。
四是引进专家助力,扩大合法性审查的社会参与性。在合法性审查工作中,由于在研究范畴、专业能力方面仍存在欠缺,急需专业法律智库和咨询团队予以支撑。为此,该局在今年的法治公安建设规划中,提出了完善专家顾问咨询制度、为重大行政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服务这一举措,以本局优势法律专业人才资源为基础,组建法律顾问队伍和法律专家库,吸收社会各界法学专家学者、知名律师等参加,为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等工作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外部助力作用,扩大社会参与性。今年5月,该局成立法律专家顾问团,共吸收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学院、相关律师事务所近11名专家加入,围绕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起草、疑难复杂案事件办理、领导干部学法、公安法治建设理论研究等方面提供咨询论证和法律服务,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安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能力水平。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