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局亭湖分局建立土地登记业务集体会审制度

19.10.2015  09:32

      界定会审范围、明确会审程序。范围包括:日常证书查验过程中,发现原乡镇所发证书权属来源不清的;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土地登记信访矛盾,处理难度较大的;在土地确权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所涉案件重大的;在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发现有疑似违法用地、未按期竣工验收、土地闲置等问题的;在土地登记审查过程中,对涉及土地用途、使用权类型、出让年限起算时点等无法准确界定的;其它超出地籍业务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会审程序为:分管领导召集国土所、地籍科进行会审;需要多部门会审的事项,由地籍科室提出申请,分管领导牵头召集业务涉及的科室共同参加会审;涉及重大事项的提交局务会研究。(金    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