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母婴室,公众需求强烈

06.06.2016  20:08

据报道,由苏州市妇联牵头力推的《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正式纳入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并将于6月上旬报送相关材料,今年将出台该规章。此举将填补目前我国在公共场所保障母乳哺育权益的法律空白。

据悉,正是由于苏州妇联的一份万字调研报告推动了此规章的即将出台。

这份报告通过千份问卷调查得出的事实及数据,呈现出了在公共场所建设母乳哺育设施是不分性别的公共需求,并分析了该项建设的难点,提出了科学建议……

本版摘登该报告的部分重点内容予以分享,望有助于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在各地的推广,更大范围、更有力地保障母婴群体权益。

□  刘绮莉  朱敏

母乳喂养是一种健康行为,它不仅对母亲本人健康有利,更对新生儿的健康起着关键的促进作用。现实生活中,女性的母乳哺育权益往往很难得到周全的保障。一方面,城市化进程中,职业女性受日常工作时间、距离等要素的制约缺少合理哺乳的条件,加上受市场上母乳代制品的宣传误导,不少人形成了代制品营养更全面的错误观点;另一方面,适龄妇女在职场、公共场所缺乏适当的哺乳条件,大多女性选择提早结束哺育行为、少出门或外出时在楼道、厕所等处匆忙完成哺育。这些尴尬的境遇充分显示着我国适龄妇女的母乳哺育现状并不乐观。

2015年3月,苏州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哺育保障办法》,将其列入2015年度立法调研项目。苏州市妇联为争取该项目于2015年年底立项、顺利进入政府章程,委托课题组成员开展了调查活动。

根据这个调研报告,我们已经成功立项。《苏州市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建设促进办法》已正式纳入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规章立法计划,此举将填补目前我国在公共场所保障母乳哺育权益的法律空白。

同时,在苏州“市区设立30家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也成为苏州市妇联牵头落实的苏州市2016年实事项目之一。根据2016年政府实事工程安排,市妇联承担了在“市区建立30家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建设任务的牵头单位职责。

目前已建苏州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母乳哺育室、汽车西站母乳哺育室、苏州火车站、高铁站母乳哺育室,正在建设苏州市博物馆母乳哺育室、大型商场中心哺乳室,计划在交通系统、园林系统、文广系统和商务系统全面推开,3年内在苏城最具有影响力的公共场所建设100家公共场所母乳哺育室。

调查发现:公共场所建母婴室已成公共需求

2015年5~6月,课题组对苏州市(大市范围)所属四个县级市及六个城区进行随机抽样调查。针对不同层面的三个利益相关群体(一般居民、哺乳期女性、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者)开展问卷调查及相关座谈会听取民众心声。调查活动共发放问卷1600份,回收1546份,回收率达96.7%。调查发现,公众对母乳哺育室的社会认知度较高、设置需求强烈,但实际普及度较低。而随受教育程度的提高及收入的增加,人们对母乳哺育室的需求度呈现增加的趋势。女性对母乳哺育室的需求比男性强烈,但两者的差别并不是很大,说明在公共场所设置母婴哺乳室不受男女性别影响,成为一个公共需求。

此外,不同群体对母乳哺育室的设置与管理呈现一定的偏好度差异,但均侧重关注人性化管理。调查发现,不同群体对母乳哺育室的卫生要求极高,卫生清洁应作为工作重点、由专人负责。

而市民对母婴哺乳室低收费这一举措并不没有太大的反感情绪,这有利于尝试收费制度。换而言之,倘若实行部分低收费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资金压力,同时能起到节约设备和物品的作用,防止因免费提供而浪费物资现象的发生。另外,低成本收费能使公共场所收回部分成本,维持长期正常运作,这可以成为说服其接受法条的理由之一,有利于政策推行。

问题:财政支出有限

缺乏明晰的法律法规。对于哺乳期妇女的权利和义务,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江苏省母婴保健办法、国务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对于公共场所设施中的母婴保护不明晰,国内对于这块领域的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就哺乳期女性(女职工与非女职工的哺乳期女性均包含在内)而言,她们在公共场所母乳哺育权益保障问题没有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在强调多元化工作与生活方式的今天,无论是居家的哺乳期女性,还是在职的哺乳期女职工,伴随着女性的外出机会增多,72%的女性都曾有过因在公共场所哺乳不便而减少外出的经历。

其次,对哺乳期女职工而言,母乳喂养周期与法定产假时间不统一,很难充分满足母乳哺育这一健康需求。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在2011年8月的“世界母乳喂养周”宣称,最佳的婴儿喂养方法是在婴儿出生后6个月进行完全母乳喂养;6个月后继续进行母乳喂养,同时需加适当的安全辅食,直至2周岁甚至以上。在最新法规中产假98天,婴幼儿1岁期间女职工每天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加以保证,但这与倡导的2周岁仍有出入。本次调查中,育龄妇女中有65%的人希望哺乳期能够在一年以内,还有21.6%的人希望延长至一年以上。而目前的法律法规中相关概念与时间界定模糊,即使是一年也很难得到充分的支持和帮助。

母乳喂养设施极端欠缺。母乳喂养权益是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女性在哺乳期间提出的合理诉求是否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直接影响女性享有哺育婴儿的正当权利,还会波及自身和下一代的身体健康,最终还会关系到社会整体的良性发展。然而本次调查折射出目前苏州市仍有一大部分公共场所对于女性哺乳问题的解决还处于悬置状态。更有少数商家和居民对此不以为然。访谈中,我们发现少数群众和管理人员观念陈旧,认为哺乳期女性属于“小众”,在其哺乳阶段应当减少个人外出,在家中完成母乳哺育行为。为其需求投入财政支出,创建人性化的社会环境没有必要。

迈入新世纪,在社会环境持续经历着巨大转变的现阶段,女性在就业追求两性平等的同时,也面临着家庭和工作上的角色冲突。为了缓解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处境,用人单位及企业、管理者都需要积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立足于企业长远发展,在减少雇主歧视、促进女性人力资本的连续积累及支持其儿童照料行为等方面投入一定成本和制度性保障。

财政支出有限,对经费来源存在担忧。尽管调查结果表明公众对设置母婴哺育室有强烈需求及意愿,但不少管理者也表达了一定担忧。主要原因如下:

第一,因建筑规划受制导致公共场所的利用空间有限。母乳哺育设施目前没有进入公共建筑的必备设施目录中,在预先规划和设计中没有进入,后期改造费用较大。特别是在控保建筑如古典园林,火车站和地铁,空间难求的局面产生。母乳哺育室规划面积不大,但对水、电、通风、隐蔽性上有一定要求,在已有的建筑设施内选址、装修方面需要一定的成本投入。

第二,财政支出有限,后期的人员管理及经费来源堪忧。女性群体希望工作人员处理好“负责哺乳室的引导工作,协调物品及设施的使用”工作,管理层更希望工作人员处理好“负责室内设备的常规维护工作”的工作。显然,女性更希望得到较好的服务,管理层更注重自家设备的维护,两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相较于公众和哺乳期女性的设置需求,管理人员更加关心的是各单位的配套措施经费,尤其是后期维护性的配套措施来源方面的保证。这对于不少属于事业编制的公益性组织而言,在没有营利性财政收入的前提下离不开政府的财政支持。此外,以上调查也发现,市民并不太反感母婴室低收费,从而也有助于母婴室的财政支出困境。

建议:将推广和普及母乳哺育工作落实于具体政策的推广等“ 节点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结合调研与座谈会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立法经验,课题组认为为适应当前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居民需求,应尽快起草出台相关法规,在重点城区的公共场所逐步设置母乳哺育室,并最终在全市范围推广。

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提高母乳喂养率,完善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力争公共场所母乳哺育设施管理办法的出台,是关注民生需求、维护母婴群体在公共场所基本健康权的根本途径。因此,应民众之声出台相关法规条例,推进增设母乳哺育室,是开展母婴健康维权活动的切实抓手。

应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生育期的女性走出家庭参与社会劳动,在努力平衡家庭和工作的关系之际,一批有责任的企业关注了职场女性的需求,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母乳哺育室的立法呼吁得到了大部分行业、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其中还涌现了走在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典型案例。具备长远发展眼光、注重企业社会责任的企业实体,得到了明显的品牌效应和认同,实现了客户和企业的双赢局面,进一步推动了母婴哺育室的立法进程。

应满足群众需求,增强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配备。满足广大群众的公共需求是服务型政府的主要工作目标。日新月异的每天,城市建设及百姓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人性化环境的创建,与环境共生、人与人的和谐共处,离不开福祉民生的基础建设。推广和普及母乳哺育工作不仅要将注意力放在新生儿母亲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社会网络关系成员的影响上,还需要将工作落实于社会环境的营造及具体政策的推广等“节点”。

只有当各种制度、法规都嵌入对象所处的社会网络结构之中,并发挥作用时,才能切实保障母婴权利。

 


“十三五”期间 中央财政实施2000多个湿地保护修复项目
  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获悉:“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新建国家湿地公园201处,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妇女联合会
中国将与193个国家携手向宫颈癌说“不”
        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妇幼健康司获悉,妇女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