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否支持继女随继父生活

26.04.2016  13:15

  [案情]

  2015年1月1日,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同年2月10日,王某以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起诉要求与陈某离婚,并提出其年满10周岁的女儿王某某愿随陈某生活,陈某同意抚养继女。王某某书面向法庭表示愿随陈某生活。

  [评析]

  是否应支持年满10周岁继女随继父生活。笔者认为继女与继父系拟制血亲,应以保护未成年幼女权益为优先以生母抚养为宜。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相关婚姻法司法解释对继父母、继子女抚养问题没有规定。但对继子女有随继父女生活意愿且生母表示同意的情况并无明确规则。

  其次,本案继女年满10周岁,即将进入生理成熟期,从有利未成年女孩正常成长和人格健全角度来看,随母生活为宜;二是继女与继父为拟制血亲,本案婚龄仅月余,法律上的父女关系成立不长,继女与继父的父女情感、生活习惯等并不稳定成熟,且生母并无不适合照顾生女的精神、生理或经济原因,故考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健全,对本案未成年继女的意愿应慎重考虑。

  再次,对家事纠纷的处理,司法并不完全贯彻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更要贯彻司法的职权探知原则,本案离婚双方对离婚原因并未有清楚陈述。更为重要的是,如支持继女随继父生活,有僭越收养法规制的收养秩序目的。

  综上,笔者认为,王某某仍以随王某生活为宜。

  唐鑫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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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金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