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提醒广大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注意事项
2014年4月,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局公开发布“2014版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提醒您应十分重视以下问题:
1、关于游览景点、住宿酒店、交通工具的约定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一定要把游览景点、住宿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等内容在合同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不使用模糊词语,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包括游览景点名称,游览几个景点,景点内是否有另行收费项目,住宿酒店标准或酒店名称,如果是乘坐火车要明确是高铁或动车或普快,是座票还是卧铺,航班班次和时间。)
2、关于游览过程中的自费项目
为了降低旅游线路的直观价格,吸引旅游者,旅行社往往会安排一些自费项目。《旅游法》规定在安排自费项目时,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者披露自费项目的真实情况,包括自费项目的内容、数量和价格,都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按照规定,在结束行程的三十日内,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全额退还自费项目的价款。
3、关于购物活动的约定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如果需要安排购物活动,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者披露购物场所的真实情况,而且要在旅游合同中对购物场所的名称、购物内容、购物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且不影响其他游客的行程安排。如果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按照规定在结束行程的三十日内,旅行社要承担对旅游者所购商品的退货责任,并需要先行垫付退货货款。
4、关于旅游签证费用和未能取得旅游签证造成退团损失的处理
如果旅游者在办理旅游签证时被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使(领)馆拒签,旅游签证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应当注意的是,旅行社在为旅游者办理旅游签证的过程中,一些国家、地区的使(领)馆往往要求提供旅游者在前往旅游目的地的机票、住房预订情况,如果旅游者不能如期拿到旅游签证,这就造成旅游者在承担旅游签证费用之外还要承担飞机、住宿预订费用的损失,而且各个国家的规定是各不相同,所以旅游者一定要事先咨询旅行社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避免事后的不必要的纠纷。
5、关于单房差问题
由于旅游团队人数及男女性别比例的不确定,在团队旅游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单房差,所以旅游者在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是否承担单房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