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黄少雄减刑案开庭
原广东省委统战部长黄少雄减刑案开庭 范贞 摄
原广东省委统战部长黄少雄减刑案开庭 范贞 摄
广东省高级法院25日通报,原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省工商联党组书记黄少雄减刑案,24日在该院设在梅州监狱的临时法庭内开庭。5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
庭审激辩:原厅官该减刑几年?
“建议服刑人员黄少雄减刑的依据是什么?”“该犯在狱中获得嘉奖35次,表扬6次,记功3次,改造积极分子3次,表现良好。”
曾经是正厅级官员的黄少雄坐在服刑人员位置上,62岁的他头发花白,除去身着一身囚服外,与街头散步的普通老人并无二致。黄少雄在2001年至2009年担任广东省工商联合会党组书记、中共广东省委统战部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韶关市工商联副会长朱思宜(已判刑)等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36万元、港币110万元、澳币5万元。2011年7月黄少雄被潮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8月开始在揭阳监狱服刑,2014年1月被调入梅州监狱。
2013年12月,揭阳监狱提请对黄少雄减刑至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广东高院经审理认为,黄少雄系职务犯罪且被判处无期徒刑,根据中央政法委文件精神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三类罪犯在执行刑罚三年以上方可提请减刑。其时,罪犯黄少雄的刑期执行未满三年故决定将案件退回监狱。2015年初梅州监狱建议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庭审中,审判长邓志文先是查明了黄少雄原判财产刑的履行情况,完成生产任务情况、日常消费台账情况等。然后,刑罚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出示证据。为全面审查黄少雄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法庭还传唤他同监区的服刑犯人陈某某、黄的专管警察陈伟泉出庭作证。他们均证明,黄少雄服刑期间认真,表现良好。
“建议减为二十年六个月的依据是什么?”“三次记功的具体依据是什么?”检察员许敬龙、黄瑜的连续发问让庭审的气氛有些紧张。梅州监狱出庭工作人员回应,并一一出示黄少雄服刑期间的表现的相关记录材料。在法庭辩论阶段,检察员认为从黄少雄在监狱小报发表文章的数量和质量看,不足以构成记功,建议将减刑改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在持续一个小时的庭审中,黄少雄情绪稳定,思路清晰,表达准确。他向合议庭如实反映了自己得知省高级法院暂不减刑的决定后思想压力一度增大,后来又积极认罪悔罪,写下多篇思想汇报,认真改造的转变过程。最后陈述时,黄少雄感谢司法机关的教育改造,并希望减刑能得到批准。
人大代表:一连串的“没想到”
为推动减假案件审理的进一步公开,广东高院主动接受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了此次庭审,并组织座谈听取了他们的意见建议。
“本以为大概是走个形式,没想到庭审是一场博弈,审查这么严格?没想到对每一个证据,罪犯都有机会申辩提异议?没想到法官、检察官、民警要把证据搞这么细致、扎实?”在刚刚从全国“两会”归来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梅县东山中学教师李杏玲说了三个“没想到”。“这真是有理摆在庭上,看来把减刑假释的权力关进笼子不是一句空话,反腐的成果在司法环节也可以得到巩固。”李杏玲说。
“服刑发明创造立功的标准是什么?”“最关心减刑假释是否公正的人是罪犯家属,能不能让家属来到庭审现场旁听?”“开庭能否用多媒体出示证据,采用PPT、投影仪等可视性强的设备,公开的效果会更好!”广东省人大代表、广东客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钟韶英的发言句句击中减刑假释工作重点难点,广东高院审判监督二庭庭长陈冰逐一给予回应表示感谢并嘱咐认真记录反馈。
法院:积极构建网上办案平台争取公开无“盲点”
据陈冰介绍,2014年广东法院共审结减刑、假释案件59537件,数量居全国第一,其中“三类”(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1570件,因三类犯罪往往社会关注度较高,广东法院严格依法掌握减刑假释标准,让有钱、有权人占不到便宜。去年仅三类犯罪中就有112件裁定不予减刑,29件被裁定不予假释,另有66件被退回刑罚执行机关。全省三类罪犯案件实现了裁前公示率100%、开庭率100%、裁判结果公示率100%。
由于种种原因,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流于形式,群众戏称刑罚执行机关当“评分员”,法院是“盖章员”。陈冰说,为彻底摒弃形式审查的审判方式,近年来,广东法院积极推动树立实质审理的理念。要求不仅审查服刑人员的“客观表现”,也要审查“主观悔罪”,强化庭审功能,让刑罚执行机关和检察员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充分对抗,做到有证举在法庭,有理讲在法庭。
针对广东减假案件多,庭审多在监狱临时法庭开庭的问题,陈冰还透露,为进一步推动司法公开向纵深发展,目前法院正积极筹建减刑假释专门数字化法庭建设,努力实行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广东高院正在协调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共同推动网上协同办案平台建设,对服刑人员平时劳动表现情况和考核奖惩情况中的重要事项、重点环节,实行统一网上录入、信息共享、全程留痕,从制度和技术上争取监督无“盲点”,以公开倒逼公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