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省级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预算法》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为贯彻落实上述要求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我厅调整优化了2018年度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业务流程,进一步扩大预算单位用款自主权,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
(一)分设两套经济分类科目。根据财政部印发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改革方案》(财预[2017]98号),2018年度起,在省财政一体化平台分设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下称政府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经济分类科目),分别供政府财政和部门单位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决算编制及公开等工作中对应选用;两套科目间保持对应关系(详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经济分类科目。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经济分类执行,不得随意变动。其中,在政府经济分类同一款级科目内调整的,由预算单位自行办理(三公经费、会议费和培训费除外);不同款级科目之间调整的,由预算单位逐级向我厅下达可执行指标处室申请,从预算指标开始向后顺次调整。
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管理
(三)优化财政收入集中收缴。各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缴财政收入,认真落实各项减税降负政策,不得多征、漏征、错征。继续完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加快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
(四)合理划分集中支付方式。基本支出统一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各预算单位根据可执行指标和实际需要自行编制用款计划,报我厅审批下达;我厅不再按序时自动生成用款计划。项目支出原则上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各预算单位根据可执行指标、实际需要及项目管理要求编报用款计划,报我厅审批下达。
(五)全面改进工资发放。2018年度起,将财政统发全部改为预算单位自主发放,支付方式相应由财政直接支付调整为财政授权支付。单位职工的进编、出编,在省编办“江苏省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中操作和审核;工资发放通过省财政一体化平台“省级预算单位工资发放”功能模块办理,其发放人员增减情况取自“江苏省省级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预算单位及时开具财政授权支付令,连同人员工资详细信息一并传送代理银行,委托代理银行分解下达,确保单位职工每月13日前可支取工资。同时,预算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单位职工凭个人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直接至税务机构开具纳税证明。
财政统发工资单位,2018年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应与工资发放银行保持一致。当前不一致的,请于2017年12月20日前办理变更手续,避免影响工资发放。
(六)完善同城特约委托收款。预算单位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以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支付水电气等公共事业费的,省财政一体化平台将从默认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代扣用款计划,由预算单位确认;不足以代扣的,预算单位应当选择符合开支规定且余额足够的经济科目,送代理银行支付。
(七)深化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各预算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自觉执行强制结算目录,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强化风险控制。其中,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公务卡报销还款业务可以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办理。代理银行应按时按要求为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及还款业务,如因银行方面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或扣减代理手续费等。
(八)提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效果。进一步完善预警规则,改进业务流程,优化系统功能,扩大监控范围。各预算单位应主动配合我厅核实疑点事项,对确认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严肃整改。主管部门要结合日常监控情况,加强对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金监管,切实提高监控效率和效果。
三、规范预算单位账户及资金管理
(九)落实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要求。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5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实施意见》(苏财库[2017]37号)等要求,规范单位账户和资金存放管理,及时撤并不合规或不需用的账户。实行基本账户零余额化管理的预算单位,其基本账户仅限于办理和核算有关代收、代缴、代扣等转拨往来事项,不得发生业务开支或经费支出,原则上年度终了后保持零余额;对其上级拨入资金、接受社会捐款等非往来性质的收入,及时上缴省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十)及时准确划缴相关资金。除财政收入外,预算单位如有需划缴的其他资金,请与我厅对口联系处室确认应缴事项后,再按我厅提供的收款账号划缴资金,在银行票据上注明缴款事项或依据文号,并及时对账。对于期限较长的不明来款,我厅将集中办理缴库,此后不再追溯。
(十一)清理年度用款计划结余。年度终了后,各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用款计划结余全部收回,超过两年的项目支出用款计划结余全部收回,未超两年但不需继续使用的也在核实后一并收回。同意结转下年的用款计划,我厅将及时下达各单位按原用途继续使用;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结转的,按其相关要求执行。
四、加强会计核算及相关报告工作
(十二)夯实会计核算基础。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范单位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余。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决算编制、公开等事项,均按部门经济分类款级科目进行。
(十三)编报年度决算。各预算单位在全面清理核实各类会计事项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按要求编报年度决算;加强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促进作用;积极配合开展决算审核及账表一致性核查工作;按照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公开决算,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我厅将进一步扩大省级政府部门财务报告试点编制范围(名单另行通知)。请相关预算单位认真学习编制方法,研究相关政策规定,及早清查核实单位资产负债等,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在此基础上按要求编报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五、关于代理银行选择和考核
(十五)选择确认代理银行。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现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四家,预算单位需调整2018年度代理银行的,务请于2017年12月20日前办理变更手续。省级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现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华夏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七家,各执收单位按规定选择合作银行。
(十六)综合考评代理银行。对代理银行进行年度综合考评,是衡量其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也是预算单位合法行使的权利。请各预算单位在省财政一体化平台中认真填写《金融机构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预算单位调查问卷考评表》,按要求及时提交。
以上各项工作要求,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落实,确保2018年度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