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6年的女儿非亲生 丈夫向原配索要1元精神损失费

04.06.2016  13:55

资料图

  张某在丈夫出差期间出轨并意外怀孕,为了保护孩子,她一直隐瞒真相。再婚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向前夫供认不讳。得知真相后,前夫气愤之下状告张某,要求赔偿1元精神损失费。近日,虎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2007年,陈某与张某经同学介绍相识,经过两个月的相处,二人迅速决定领证结婚。但是,在婚后柴米油盐的生活中,陈某发现与张某在性格和生活习惯上存在很多差异,彼此的隔阂也越来越多。正在二人犹豫要不要离婚时,张某发现已经怀孕2个月。几个月后,张某产下一女。随着女儿的到来,陈某尝试与张某继续磨合,但却以失败告终。2008年4月,二人自愿离婚,女儿抚养权归张某所有,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

  离婚后,陈某对女儿非常牵挂,经常与张某协商探视女儿。不久后,张某再婚组建新的家庭,对于陈某的探视要求渐渐有些不耐烦了。2013年12月,陈某以女儿生日为由,要求来苏州见孩子一面。不料,却在临行前收到张某寄来的信件,信中披露女儿根本不是陈某亲生的。面对这个晴天霹雳,原本买好生日礼物准备奔赴苏州的陈某傻了眼。“我一开始以为她(张某)是为了阻止我去看女儿在跟我撒谎。”陈某有些失望。可是在陈某一再追问下,张某说出了隐藏多年的真相。原来,二人婚后不久,陈某曾被公司委派去北京出差数月,在此期间,张某出轨并意外怀孕。为了保护孩子,张某一直隐瞒着真相。得知真相后的陈某感到意外而且愤怒,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张某责任。

  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晰,被告张某应返还原告陈某已经支付的80000元抚养费,并赔偿原告1元精神损失费。

  法官提醒:婚生子女是指父母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而生的子女。构成婚生子女须其父母有婚姻关系存在,须有其父的血缘,须为其母所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孩子,如果证明其与父亲不存在血缘关系,则夫妻双方离婚后,男方没有抚养义务。

编辑: 陈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