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下达2016年江苏省耕地质量建设资金

01.11.2016  12:3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江苏省耕地质量建设资金的通知

苏财农【2016】134号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农委: 

  根据2016年预算安排,经省农委对2016年各地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项目申报材料评审,结合2015年绩效考核结果和轮作休耕试点项目安排情况等因素,现将2016年省级耕地质量建设资金下达你们(资金分配明细详见附件),请列入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科目“21211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及对应专项债务收入安排的支出”。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用于支持耕地质量提升综合示范区建设。

  二、请各县(市、区)根据省农委有关耕地质量提升示范区建设任务、要求和项目评审意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严格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督促农业主管部门加快组织项目实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设区市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公开项目资金分配情况。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四、项目实施完毕后,各地要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省主管部门。其中各地项目总结报省农委,由省农委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各地资金使用情况由各地财政部门在项目实施完毕后的一个月内报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