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前必须销违章? 有关规定"掐架"屡引官司
到车管所办年检,如果有违章记录通常必须先处理,然后才能过检。最近,山东东营一名车主因未处理违章被车管所拒绝年检后,将车管所告上了法庭,而且还赢下了官司。
扬子晚报记者调查发现,因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挂钩而引发的官司,各地时有发生。究其原因,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打架”。
有违章不让年检 司机告赢车管所
去年,山东东营车主周先生到车管所审车,车管所查验发现,他有交通违章没有处理,便没有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证。
周先生认为,自己的车已经通过了检测,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材料。既然检验合格了,车管所就应该通过年审,怎么能与违章行为挂钩呢?
回家后,周先生查阅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现第十三条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随后,他把东营市车管所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东营市车管所以原告未接受违章处理为由拒发合格标志,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车管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原告周先生发放车辆检验合格标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江苏如何执行?年检前必须销违章
昨天,记者采访了江苏交警相关人士。目前江苏在车检办理程序上没有变化,必须先处理完违章才行。
“我们执行的是公安部统一规定,只要车辆有违章没有消除的,年检就过不去。”这位人士解释说,2008年公安部颁布第102号令,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2014年5月16日,公安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新车六年一审”等一系列新措施,再次提到“车主提供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征证明后,处理完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后,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门申请领取检验标志,无须到检验机构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反对者:不挂钩的车检更加便民
昨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违章处理该不该与车辆年检挂钩,各方观点并不一致。
有的车主表示,既然交通安全法没有强制规定两者挂钩,那么就该依法办事,不能擅自设置障碍,仅凭《机动车登记规定》这一部门规章来办事。提供便利的车检服务,也是便民的应有之义。
也有市民提出,两者不需要挂钩,交警可以加大现场处罚力度,逮到一辆查处一辆,让车主不敢不消除违章。还有市民提出,如果车主不主动消除违章,公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去强制执行,照样能起到应有的效果。
支持者:老闯红灯不处理咋办?
昨天有民警表示,为了督促开车人处理违章而去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多少行政成本?效率何在?如不借助于电子警察,而让民警现场处罚,又需要多少民警?显然,这是不现实的。对于交通违章,必须有一种强制性的约束措施,而将处理违章与车检挂钩,从实践来看行之有效。
“现在已经有不少‘违章王’,如果两者不挂钩,车辆有再多的违章,不消除照样能通过年审。车主也是普通人,都有偷懒或侥幸心理,尤其开着即将报废的车子,只要不被交警现场给逮到,到时候会出现更多的‘违章王’。不用说,交通事故将会大幅增加,路上的安全隐患也会随处可见。”南京市鼓楼区市民张先生说。
也有不少开车人认为,针对连续闯红灯而不去处理等,应该有制约性措施,如没有其他有效办法,眼下把车辆年检与违章处理挂钩,也可以接受。
汽车又没违法 违章应和驾照挂钩
在山东东营车主状告车管所之前,湖北、深圳、广州、云南等地也曾出现过车主因有违章未处理,而不能办理年审,最终将车管所告上法庭的案例。不过记者注意到,法院的判决各有差别:有的判车管所败诉,有的则是驳回车主的诉请。
南师大法学院一位专家表示,这些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办理车检手续,到底应该适用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还是适用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现实当中,各地民警都是遵守公安部规章,车主们也养成了这样的习惯。
这位专家说,实际上,最高法院曾在2008年底就此问题做出统一回应,明确应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即不应该挂钩。
“从各地交警的实践来看,将两者挂钩是行之有效的办法,那么当务之急,就应该是从国家层面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将这一实践成果法定下来,即可解除这种尴尬。”这位专家说。
还有专家表示,对车辆进行年检,属于行政许可行为。对违犯《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处罚,属于行政处罚措施,两者是不同的行政行为,应由不同部门按不同程序处理。不处理违章就年检,会导致违法车辆无法监管的理由不成立,因为违法行为的发生者是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汽车本身。对于违法驾驶者,应该在驾驶证的年审上进行规定。两者不宜“捆绑”施行。(郭一鹏 于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