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启动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财购〔2016〕44号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就做好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应编尽编。政府采购预算应涵盖部门所有购买性支出项目,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范围,不得漏报、少报。
(二)规范编制。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分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编制,不得自行设立采购品目。
(三)合理编制。各单位应在对今年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下年单位各种采购需求,科学合理编制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
(四)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应与部门支出预算同步编制,同步申报。
二、编制要求
(一)编制方法。部门预算“二上”时,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一下”控制数,在部门预算编制系统各具体支出项目(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上选择是否(“是”或“否”)需要政府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中的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会议费、被装购置费等;其他资本性支出中的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凡选择“是”的,应编制对应的政府采购预算表。
(二)编制分类。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2号)和《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苏财购〔2016〕41号)要求,集中采购目录内(含批量集中采购、协议供货)采购预算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编为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编为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预算1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分散采购项目(工程)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编为分散采购(包含自行采购)。
(三)编制要点。1.货物类项目中通用资产采购预算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标准。2.工程类项目应将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项目(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项目)均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3.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三类项目,第一类是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是为政府部门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是为增加国民福利、惠及特定受益对象等,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培训、文化体育、医疗保健、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社区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注重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专业化优势,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购买行业规范、行业评价、行业统计、行业标准、职业评价、等级评定等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发展与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决策咨询等技术性服务,以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社会管理服务。
三、采购执行
(一)用款计划申报。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必须使用政府采购指标。在年初部门预算导入时,系统已经在生成的指标上进行了区分。各预算单位年度执行中,全部政府采购项目都应在“财政预算执行系统”的“用款计划/政府采购管理”中申报用款计划,列明资金性质,按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生成“采购计划号”。对列入网上商城采购目录、单项或同批预算20万元以下的应申报为授权支付,实行网上商城采购。
(二)用款计划审核。政府采购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业务处按政策规定全面审核后,提交国库处审批下达。
(三)合同录入。除批量集中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和空调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上)的合同由集中采购机构录入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合同由单位自行录入,网上商城采购的货物不需录入采购合同。
(四)资金支付。各预算单位根据已录入的政府采购合同提起支付申请,省财政厅支付局审核后向供应商直接支付货款。通过网上商城采购的,实行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使用单位公务卡(采购卡)结算,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统一办理报销资金还款手续。
对未按规定编报、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和用款计划的,财政厅预算管理业务处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国库支付部门不予支付。
四、预算调整
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调整。年度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包括中央补助),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如果预算单位需要在一般指标和政府采购指标间进行调整,需由省财政厅预算管理业务处做相应的指标调整。对调整增加政府采购指标的,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厅预算管理业务处审定后,先追减一般支出指标单,再新增政府采购指标单。
五、采购信息公开
政府采购信息包括政府采购预算总额和分项数额、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涉密信息除外),各预算单位应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办发〔2016〕37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5〕51号)等要求,由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按采购进程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一)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项目采购预算。采购尚未确定项目预算金额的,可不公开具体预算金额;
(二)采购活动完成后,公开中标、成交结果和政府采购合同(有关政府采购合同公告详见“江苏政府采购网”资料下载栏中的“合同公告操作指南”);
(三)在批复部门预算后20日内公开政府采购预算表。政府采购预算表应包括专项名称、经济科目、采购物品名称、采购组织形式、预算安排等内容;
(四)公开部门决算时,一并公开本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
省财政厅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审核和资金支付管理,开展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和网上商城采购工作检查,确保政府采购预算专款专用、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