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启动2015年度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申报工作

15.12.2014  14:17

  关于申报2015年度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的通知

苏农改办[2014]15号

各省辖市、各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局(委)、规划局、农工办(部、委)、财政局,镇江农委:

  2015年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在总体政策不变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示范村庄申报方式,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强化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动态管理。现就申报2015年度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通知如下:

  一、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目标和基本原则、实施内容和标准,按《江苏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14]2号)执行。示范村庄条件不变,省财政资金奖补标准不变,继续向特色样板示范村庄适度倾斜。为公平分配奖补资金,防止片面扩大村庄规模增加实施难度,单个项目奖补资金实行限额控制。

  二、美丽乡村建设示范项目采取自愿申报、市县推荐、省级审查的方式立项。2015年,每县(市、区)推荐申报示范村庄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各省辖市相关部门对县(市、区)申报材料组织初审,初审后按不超过各县(市、区)申报村庄总数60%的数量向省提交推荐村庄名单,对于未推荐的村庄应列表说明理由。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申报材料可直接报省,其余市县申报材料在报省的同时,报省辖市相关部门。省辖市所属区由省辖市统一申报。省组织专家参考各省辖市推荐村庄,对县市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达到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准的,择优安排。对于达到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准而未能在2015年初计划中安排的,纳入省级项目库动态管理,在今后追加或下年度优先安排。

  三、示范村庄的申报条件

  示范村庄应为镇村布局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发展村庄,村两委班子具有较强的组织实施能力,村庄具有田园风光、地形地貌特色、历史文化特色、建筑风貌特色、乡村产业特色中一项或多项条件。对于新建农民集中居住点,应规模适度、布局形态具有乡村特点。已经实施省级村庄建设与环境整治试点村庄、村庄规划建设示范村庄、“三星级”康居示范村庄以及纳入传统村落保护和古村落保护的村庄,不再申报和推荐。

  四、申报程序和制定实施方案的注意事项

  1.各示范村庄自愿申报并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并在村内公示,注意保存公示影像资料。要发挥自下而上民主决策制度优势,尊重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调动农民群众建设美丽乡村积极性。

  2.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整村推进,其中选定1个自然村庄作为示范村的主体,规模一般不少于200户,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标准建设,其余自然村庄应达到村庄环境整治相应标准。规模较小且相连的自然村,可数个自然村就近连片作为行政村示范主体申报和实施。

  3.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实施方案内容为:村庄基本情况、实施范围、项目清单、项目预算和资金筹措方案、规划设计成果(规划图)、农村改革和产业发展措施、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措施;县(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农工办(部、委)、财政局申请报告、示范村庄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申报表。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实施方案内容要务实、全面、简洁,简单装订成册。

  4.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在地方政府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商、密切配合,按照《关于开展2014年美丽乡村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苏农改办[2014]2号)文件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工作。

  5.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组织评审后,确定示范村庄名单和实施项目清单,批复示范实施方案,核定省级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组织实施。

  6.特色样板示范村庄规划方案,由省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面上示范村庄建设规划由各示范县(市、区)负责组织编制,各省辖市有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

  五、其他有关要求

  各市县申报材料应于2014年12月底前报省,各省辖市所属区的申报材料和省辖市的推荐材料,应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省。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联系人:汤成国,电话:(025)83633086,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813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人:俞锋,电话:(025)51868789,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6号江苏建设大厦1712室省农业委员会,联系人:徐永章,电话:(025)86263938,地址:南京市龙江小区月光广场8号1913室。

  附件:江苏省2015年度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申报表

  省综改办    省住建厅  省农委  省财政厅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