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调整2015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

02.03.2015  17:41

  根据省人社厅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自3月1日起,扬州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调整为201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14496元),下限按2299元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下限按2564元执行。

  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步调整。













稿件来源: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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