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淮安市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案例展

27.11.2017  09:54

  最近,小编接到一个大任务,要给大家介绍一下,江苏省淮安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生的工作,这可让小编犯愁了,全市的检察官们为了服务保障民生做的事可多了,通过司法办案维护生态环境,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收回村集体资金,通过打击打击涉及食品药品领域的犯罪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怎么才能把检察官们做的工作反映给大家呢?

小编思来想去

根据全市检察官们的推荐

汇编了以下17个典型的案例

下面就来一一说给大家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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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淮安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案例展(一)

淮安市检察院:

张某某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某印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申某某明知张某某没有合法手续而接受其委托印制某药品包装盒5万个,张某某擅自用该包装盒重新包装药品并对外销售给耿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141360元。耿某某等人又销售给某药品公司,销售金额64800元。经淮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该印务公司罚金0.8万元,申某某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罚金8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35万元。本案涉案对象为药品,不仅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更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用药安全。

  检察官慎之又慎,准确认定、精益求精,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准确认定多法益侵害案件提供样本,为在民生类案件如何协调保护各方利益,进行了有效探索。

淮安市检察院:

清江蔬菜批发市场发展中心与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申请监督案

  清江市场的原租户缪某某因拆迁补偿费用问题未能及时搬迁,某日发现其承租的门面房被停电,内有两个冷库存有海产品,隧诉至法院要求清江市场赔偿其因停供水电造成其海鲜水产品损失人民币230余万元,法院根据缪某某提供的四张销售单,采用“就低原则”和“周边市场同类物品的价格”进行认定,判决清江市场赔偿缪某某损失180余万元。因本案涉嫌虚假诉讼,全市两级检察院民行部门充分运用一体化办案机制,多次、多地调查取证,最终查明缪某某水产销售单系伪证,其涉嫌后补货物骗取高额赔偿,在冷库断电后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应就损失扩大部分向清江市场主张赔偿。淮安市检察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案件最终被改判清江市场赔偿缪某某损失人民币110余万元,为清江市场挽回了近70万元损失。

  该案影响重大,成效明显,充分体现民行检察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服务民生大局。

开发区检察院:

督促开发区科教产业发展办公室收回集体财产系列案件

  2017年初,开发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在工作中发现开发区科教产业发展办公室轮窑村、周圩村、王李村大量集体资金违规外借,未能及时收回的本金及利息达4111万元,严重侵害了集体财产和集体经济成员的合法权益。为此,开发区检察院依职权对该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了监督,一是依法向各涉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认真履职,主张债权,并要求涉案村委会依法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村务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二是向开发区管委会报送相关调查报告,引起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在全区进一步规范基层组织的权力行使。三是对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的,依法支持起诉。目前,轮窑村已实际追回欠款1397.8万元,周圩村剩余40万元利息也已还清,王李村的300万元借款已进入执行阶段。

  该案中,开发区检察院充分履行民行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如何推进行政检察监督和乡村财务预防两项重点工作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在预防基层腐败、维护民生民利、促进依法行政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为村集体挽回了巨额损失,有力提升了检察工作影响力。

清江浦区检察院:

运用督促履行职责手段推动修复污染后受损生态环境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1月期间,胡某某、胡某在生产加工燃料油过程中将8.06吨油砂混合物,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倾倒在某镇境内的一处小沟塘内,后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清江浦区检察院高度重视对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案件后续处置跟进监督工作,该院民行科干警经实地调查,发现被污染小沟塘及其周围地块被大量建筑垃圾等覆盖,危害公共利益。该院向该区环保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对被污染地段进行专业环境质量检测,以判断是否恢复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被污染地段周围已成为天然垃圾场的现况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进一步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对该案作出处理决定。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随即函告该镇人民政府,要求对该地块上的垃圾进行清运,并对该地块进行修整,进一步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环境。

  该案被江苏法制报宣传报道、淮安市电视台作专题报道,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清江浦区检察院:

沈某某等九人非法采矿案

  2015年10月至11月间,沈某某等人在淮河航道盱眙鲍集段非法采砂共计22710吨,直接造成矿产资源损失59万余元。2017年5月25日下午,清江浦区院联合区法院在案发地盱眙县官滩镇淮河流域公开开庭审理该起非法采矿案。本案当庭宣判,9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5人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刑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该案系自环资类案件集中管辖以来,清江浦区院办理的全市首例非法采砂案件,九名被告人非法采砂的行为对洪泽湖及淮河流域的水体造成了严重破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案发地开庭审理既能起到打击、震慑的作用,又能起到教育、预防的作用。

清江浦区检察院:

夏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4月28日凌晨,夏某某、周某某夫妻在金湖县境内某水域实施地笼(系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时,当场被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26.8公斤。经金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二人所捕渔获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81元。另查,每年1月1日至5月31日系该水域禁渔期。2017年8月29日,清江浦区检察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清江浦区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因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从犯、坦白、认罪、悔罪情节,且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清江浦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这既是为了教育感化行为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也是为了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更好地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政法系统领导和湖区渔民100余人参加了公开宣告会,检察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法制网等媒体作出了报道,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度淮安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案例展(二)

淮阴区检察院:

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年10月以来,倪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盐河小区租用民房,私自开设食品生产作坊,加工、销售鸭血制品。为保持鸭血成品鲜嫩和延长保质期,倪某某在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并安排他人将鸭血成品运到淮阴区王营镇某菜场销售,累计销售3万余斤,非法获利1万余元。2017年5月,倪某某被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淮阴区检察院检察长周飞承办此案,从快、从严处理的同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强专项检查,建立常态机制,以对危害食品安全“零容忍”维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撰写的风险研判报告受到区委政法委和区人大主要领导的批示肯定。

  该案庭审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听庭和评议,江苏电视台、江苏法制报等媒体对案件进行宣传报道,彰显了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服务大局的职能。

淮阴区检察院:

谢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

  2016年1月,谢某某因与本村村民发生矛盾,为报复泄愤,用喷雾器将网购的强力除草剂对该村14户农户栽种在基本农田内的70余亩香瓜苗、麦田进行喷洒,导致已种瓜苗、麦苗枯萎、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9万余元。2017年9月,谢某某被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案涉及到农民土地及农村和谐问题,办案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加强对谢某某的教育感化,促使其悔过,与受害村民达成和解,同时贯彻恢复司法理念,弥补了农户损失,助力农田复耕,目前受损的农田已经能够正常耕种,原本寸草不生的农田已经变成金黄色的丰收美景。

  该案经检察日报新媒体、淮海商报、淮安检察微信号等媒体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洪泽区检察院:

黄某某、叶某某等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期间,黄某某、叶某某非法共同出资购进8万余元的“御用金丹”,在网上向河南、湖北、福建江苏等四地销售牟利。张某某、韩某某除从黄某某、叶某某处购进“御用金丹”以外,还非法购进“蒙王金肾”通过在药店柜台代售、发放宣传小报零售等形式予以销售,主要销售给老年人。经鉴定,涉案产品“御用金丹”、“蒙王金肾”中均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的有害成份。今年6月,黄某某、叶某某等人分别被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洪泽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少芹承办此案,抓住要点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实现了“精准”打击,并依法发出检察建议,杜绝此类犯罪再度发生,坚决捍卫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有力打击了新形势下运用网络、物流渠道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新型犯罪,坚决维护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起到较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淮安区检察院:

王某某集资诈骗案

  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区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请会过程中,王某某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放任不特定对象经人介绍加入其经营的民间标会。在自身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又采用“磕会”等请会变种形式,以“吃标子”、侵吞普通会员应会资金等手段诈骗会员钱款。经统计,王某某共请会1118组,合计应会金额逾人民币10亿元,截止案发,共向80余名会员诈骗人民币1200余万元。经淮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王某某以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该案件作为淮安区“打会”案件的第一案,在证据标准、行为认定、性质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惩处方面均具有指导意义。

  淮安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的过程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在打击犯罪同时注重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与媒体合作,及时发布案件信息等方式,有效稳定了会员的情绪,维护了本地的金融秩序与社会秩序。

淮安区检察院:

淮安区某乡某养鸡场污染环境督促履职案

  网友在网站匿名发贴反映淮安区某乡某养鸡场肆意排放鸡粪便等养殖垃圾,污染周边环境,区环保局责令该乡限期拆除,该乡政府未能拆除的问题。该帖当天就受到淮安区检察院民行科专门负责浏览网络论坛的同志关注。民行科检察官通过实地取证、走访群众、与区环保局、该乡镇长、村支部书记商讨等方式进行审查监督。2017年6月7日,淮安区检察院依据《环境保护法》和《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向该乡人民政府发出了督促履职检察建议。6月14日,该乡人民政府复函,经过大量的摸底和逐户上门做思想工作,已于6月上旬拆除养殖场18户;下一步,还将对大运河沿线及白马湖水厂取水口周边的禁养区内的养殖户开展专项整治,并进行长效管理,确保不再发生污染水环境事件。该案件直接影响到周边大批群众的日常生活和水环境,群众反映强烈,关注度高,属于重大民生案件。

  该案中的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持续时间长达十五年,最终在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下得以解决,案件的解决极大提高了检察机关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增强了群众对法律监督职能的认识。

淮安区检察院:

淮安某材料有限公司与数家公司执行监督案

  淮安区检察院对辖区内台资企业开展调研活动的走访中,某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反映,遇到官司打赢了却执行不到钱的困境。民行科检察官随即展开调查,发现3起合同纠纷执行案件均存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怠于执行的违法情形,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发出了3份民事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均被采纳。该案以执行问题为突破口,在履职过程中不断探索法检工作对接的新模式,以支持法院执行工作为重要目标,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督促法院依法、规范行使职权,强化执行力度。

  树立了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7年度淮安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案例展(三)

涟水县检察院:

刘某、殷某共同贪污案

  2011年6月至2013年10月间,殷某、刘某分别在任涟水县某居委会主任、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明知涟水县某公司用地已经征用补偿的情况下,密谋编造假的补偿明细,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228.94万元并均分。2017年1月24日,涟水县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涟水县人民法院,2017年4月24日,法院依法分别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殷某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该案系典型的小官大贪案件,是涟水县检察院迄今为止办理的贪污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该案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是群众身边的腐败,社会反响强烈。村官长期扎根基层,其贪污腐败行为直接危害群众利益,对国家的危害很大。

  该案办结后,涟水县检察院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全方位开展清查征地拆迁领域骗取补偿款的行为,减少和杜绝征地拆迁领域犯罪行为的发生,为征地补偿资金套上“紧箍咒”,最大限度地化解潜在的社会风险和矛盾,发挥司法办案在消解社会矛盾中的基础性作用。

涟水县检察院:

陈某某农机补贴诈骗案

  2014年2月份前后,卞某到淮安市某农机贸易有限公司与陈某某洽谈购买享受国家补贴的农机,陈某某违规操作,同意向卞某出售收割机,并安排有资格的申报农机的农户填写虚假手续,截止至同年10月份,陈某某共卖给卞某18台农机,政府每台补贴3万元,陈某某采用更改机架编号、虚报农户购机合同等手段,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款54万元。经涟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陈某某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国家农机补贴是国家“三补贴”强农惠农政策的主要内容,对改善农业装备结构、发展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重要的意义,像陈某某一样的农机经销商,也是国家农机补贴能够依法、合规进行的重要环节,但部分经销商为了谋取暴力,在购置农机、申请补贴的过程中,无视法律法规、想通过投机取巧的方式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而实质应该得到补贴的农户缺没有真正的得到补贴,没有享受到惠农的政策。

涟水县检察院:

涟水县5家单位怠于履职检察建议系列案

  2017年4月起,省、市暗访组来到涟水县发现位于某镇境内的三家养猪场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粪水直接排入路边沟渠,某镇境内的多家蛋鸡养殖合作社存在清污分流不到位、违法排污等问题,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和附近居民的日常生活。涟水县检察院立即立案审查,并陆续向相关5家单位发出督促履职检察建议,建议相关单位对被曝光的违法排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督促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同时积极开展全县畜禽规模养殖治理工作,促进全县畜牧业健康发展。接到检察建议后,涉事企业被关闭和整改达标,相关单位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到违法现场进行驻点指导,将污染粪污全部清理完成,附近沟渠全部整理一新,并建成粪污处理设施,同时还对全县规模养殖场进行了统计,对全县禁养区的6个养殖场发放了禁养通知,并在6月底全部关闭,对非禁养区的601个规模养殖场发放了整改通知和整改技术指导方案。

  该系列案件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在环境保护领域的监督效能,受到当地群众高度赞扬和上级机关充分肯定。相关做法被检察日报、江苏法制报等媒体报道。

金湖县检察院:

淮金大桥水源地保护区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案

  有群众反映金湖县淮河入江水道特大桥北面滩涂上有大量布料垃圾,对周边土壤及水体造成污染。金湖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赶赴现场实地调查核实,该污染源虽位于洪泽区某村,但在金湖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划定的保护范围内。金湖县检察院立即向环保部门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环保部门立即协调水务部门向上级部门反映上报,最终由淮安市水利局指派洪泽水务部门对该污染源及时予以了清理,消除了污染源。在金湖县检察院推动下,县环保局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两岸设立保护标牌24块,安装监控探头8个,同时在饮用水源地上游建设源水在线监测系统。全面提升了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等级,有力确保了群众喝上放心水。这是淮安检察机关首次督促行政机关跨行政区域履行监管职责,为全市其他兄弟县区院监督此类案件提供了生动样本,为检察机关更有效护佑民生民利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方案。

  案件办结后,省院、市院《情况反映》专门对该个案予以推介,泰州等省辖市检察机关领导批示学习借鉴金湖县院经验做法,市内部分兄弟院前来学习交流。

盱眙县检察院:

盱眙县古桑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履职案

  2017年7月,盱眙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洪某在位于盱眙县饮用水源保护地(龙泉湖)禁养区违规建有一个占地1800多平方米的养猪场,周围粪污随处可见,环境污染严重,今年5月,盱眙县古桑街道办接到县政府交办拆除该养猪场的通知后下发了拆除通知书,但与洪某协商无果。同时,相关环保单位亦没有作出行政处罚,导致养猪场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水源地遭受污染,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为此,盱眙县检察院对此案立案审查,先后向古桑街道办、县环保局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履职,10月该违建养猪场全面拆除。

  该案中,检察机关着眼生态环保大局,通过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起到了良好的监督效果,有力的保护了水源地生态环境,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淮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