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01.02.2016  10:18

   1、检察机关立案复查建议再审,钱仁风申诉案获改判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检察院建议云南省高级法院再审的申诉人钱仁风投放危险物质一案宣判。云南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钱仁风无罪。

  2002年2月,云南省巧家县一幼儿园发生幼童中毒案。3名幼儿在午睡后出现身体不适,经医院抢救后两人脱险,一名两岁女童救治无效死亡。当时,根据尸检和现场勘验,警方证实女童死因为“摄入毒鼠强”,将此案定性为“投毒案”。被控投毒者,是当时只有17岁、在该幼儿园打工的钱仁风,她因此被判处无期徒刑。入狱后,钱仁风通过各种途径喊冤,坚称自己是屈打成招,作案另有他人,真凶并未受到调查。2011年12月,云南省高级法院驳回了钱仁风的再审申请。2013年7月,云南省检察院调取了该案全部卷宗,正式立案复查。2014年5月12日,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认为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再审”。2015年5月4日,云南省高级法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9月29日,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再审。最后,该案获依法改判。

   2、最高检就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的海南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浙江省高级法院在海南公开开庭审理。浙江省检察院派检察官出庭履行职务,最高检派员予以指导。原审被告人陈满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1992年12月25日晚,海南省海口市上坡下村109号房屋失火,负责看管房屋的钟某在火灾中死亡。钟某死亡后,海口市公安局将陈满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于1993年9月25日对其逮捕。1993年11月29日,海口市检察院对陈满提起公诉。1994年11月9日,海口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4年11月13日,海口市检察院提出抗诉。1999年4月15日,海南省高级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陈满不服,向最高检提出申诉。2014年4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陈满申诉后,复查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经最高检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认定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申诉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4月24日,最高法指令浙江省高级法院再审。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此案将择日宣判。

   3、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提起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  

  2015年12月16日,山东省庆云县检察院因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后,全国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某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该公司在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长期违法生产,排放大量污水造成环境污染。当地群众多次拨打3612345民生服务热线进行举报,庆云县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责成环保部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调查发现,该县环保部门虽对该公司多次作出行政处罚,但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遂根据有关规定,向环保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但环保部门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庆云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后,依法对该县环保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检察机关介入天津港特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对11名责任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5年8月12日23时许,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与天津市检察机关组成检察调查专案组,立足于检察职能,介入事故调查,依法严查事故所涉渎职等职务犯罪。8月18日,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全面开展调查工作,最高检派员参加调查组。

  2015年8月27日,最高检发布消息:根据查明的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检察机关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志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怀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春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立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家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庆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洪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树国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对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金文(副厅级)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最高检挂牌督办4起腾格里沙漠污染环境案  

  2015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在查办腾格里沙漠数起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已依法对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环保局局长林兴述、副局长兼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文武,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原副支队长利俊成、环评科负责人刘国芳涉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腾格里沙漠位于内蒙古、宁夏和甘肃交界处,自2014年9月以来,相继曝出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宁夏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等企业通过私设暗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沙漠腹地,对腾格里沙漠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案发后,最高检高度重视,侦监厅、公诉厅和渎检厅分别将内蒙古阿拉善盟腾格里工业园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明盛染化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宁夏中卫工业园区部分企业污染环境案、甘肃武威市荣华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等4起案件列为重点挂牌督办案件。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环保部相关部门组成督办组,赶赴内蒙古阿拉善盟、宁夏中卫、甘肃武威三地,实地勘察、督导案件办理。内蒙古、宁夏、甘肃三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案件调查。

   6、检察机关监督纠正王本余错案,杀人真凶被判死缓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真凶被判刑,也为王本余彻底洗清冤屈。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检察机关的不懈努力。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996年11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代,1994年年底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仔细研究后,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疑点。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2013年9月,包头市中级法院再审该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此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周小琳后,仍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并送李彦明逃离包头,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