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的通知

27.05.2015  12:31

                                                                    苏粮调[2015]2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各中储粮直属单位,各农发行分(支)行:

为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2015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调[2015]80号)(以下简称《预案》)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启动收购预案

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认真做好小麦市场价格监测,及时会商价格、农业等部门,联合向中储粮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提供小麦市场价格监测情况报告。一旦符合《预案》启动条件,由分公司会同省价格、粮食、农委、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按照《预案》规定程序报批后在相关区域启动《预案》。当小麦市场价格高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格时,分公司将会同省粮食局、省农发行及时要求各委托收储库点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

      二、合理确定收储库点,满足农民售粮需求

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根据《预案》规定的具体条件,共同审核上报委托收储库点。每个县内委托收储库点仓容总量应当与当地最低收购价小麦预计收购量相衔接,委托收储库点有效空仓容原则上不低于2000吨,  同时要具备有效的除杂和粮情检查设备,非国有粮食企业要提供相应的抵押或担保。县(市、区)粮食局按上述要求商县级农发行,提出委托收储库点建议名单,并填报《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见附件1),分别报送市粮食局、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农发行共同审核,审核结果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分公司、省粮食局、省农发行确定。

        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粮食局、农发行分支机构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委托收储库点要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不能足额交纳的也可以从收购费用中抵交,中央企业、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免交。

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符合资质条件的委托收储库点全部启用后仓容仍不足或委托收储库点布局不能满足农民售粮需要的,分公司应及时通过安排县内集并、租赁社会仓容等方式解决。

        三、认真组织空仓核验,防止陈粮顶替新粮

      空仓核验是执行《预案》有关规定,防止出现“以陈顶新”的重要手段。收购开始前,收储最低收购价小麦的每个仓廒必须经过空仓核验,否则其存放的小麦不得作为最低收购价粮食。中储粮直属单位、粮食局、农发行要共同组织空仓核验,验收人员要在核验底稿上签字,并留存现场核验的影像、仓房平面图等基础资料,如委托收储库点存有陈麦,要留存存放陈麦的仓廒号、品种、数量、生产年度等统计资料,以备查验。收购期间,如委托收储库点库存小麦出库形成空仓,空仓核验要检查销售合同、出库原始单据等资料。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及承担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对于未进行空仓验收而收购以及收购后五日内未申报的小麦均不予确认为最低收购价粮。

        四、严格执行收购政策,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加强政策宣传,加大对委托收储库点负责人和收购人员的政策、技术培训力度,确保收购政策执行不走样。委托收储库点要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张贴《2015年产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附件2),明确小麦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等增扣量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严格遵守国家“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不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必须及时结算农民售粮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将农发行贷款挪作他用。要依据农民售粮实际,当场如实填写由省粮食局、农发行、分公司监制的收购凭证,数量、等级、水分、杂质、单价、水杂增扣量等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二次填写收购凭证。

      五、坚持收购质量标准,保证粮食储存安全

      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为2015年生产的等内品,非标准品按《预案》有关规定执行。最低价收购的小麦定等必须通过仪器检验,确保定等准确,并严格按标准进行增扣量。要大力宣传国家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动员和引导农民通过整晒等措施降水、除杂,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实现好粮好价。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把入库小麦质量关,入仓水分不得超过13.5%,杂质等其他指标按国家质量标准执行。对水杂偏高的小麦,应进行整晒、烘干、除杂等处理,达到上述要求后入仓,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存粮安全。最低收购价小麦必须分品种、分等级、专仓储存,禁止露天储存。委托收储库点必须对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库前的安全和质量负责,如发生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障收购资金供应,强化资金全过程管理

      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工作,保证收购资金合理需要,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行。一是及时审拨收购资金。农发行要根据《预案》启动批复,及时办妥最低收购价贷款总额度审批,按照“一次审批、分批发放”原则,简化贷款申请、调查、审批手续,随到随审。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要及时向中储粮直属企业报送资金申请计划,中储粮直属单位要提前提出分批用款申请,农发行要及时办理贷款。中储粮直属单位要提前一天预付收购资金,收购高峰期未过前不得收回,收购结束时全部收回。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应每日向中储粮直属单位报送资金日报表,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所需后续收购资金(含收购费用),中储粮直属单位要按收购进度及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资金申请表预付,收购高峰期和节假日(含双休日)要增加资金供应量,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二是规范资金预付程序。中储粮直属单位要在所在省辖市收购启动前一天将收购铺底资金足额预付到位,铺底资金必须满足收购需求。要提前1个工作日申请用款计划,在取得贷款后,当日或次日拨付到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分公司指定的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要在当日或次日将收购资金预付收购库点。三是强化资金运行管理。县级粮食购销公司或指定企业要督促收储库点认真细致测算预计收购量和现金使用量,及时申请收购资金并预付收储库点,保证当日兑付农民售粮款。收购铺底资金及预计节假日收购资金使用率过低的,要承担未使用收购资金的利息开支。收储库点要保证过夜现金安全,同时尊重农民兑付意愿,进一步加大银行卡结算,减少现金结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单位加强收购资金全过程监管,严防挤占挪用,确保收购资金高效安全运转。

      七、落实国家补贴标准,按时拨付相关费用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费用、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及销售盈亏负担等事项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和《财政部关于批复最低收购价等中央政策性粮食库存保管费用补贴拨付方案的通知》(财建[2011]996号)执行。收购费用标准为50元/吨,由中储粮直属单位按规定包干使用,其中拨付委托收储库点直接用于收购的费用不低于40元/吨。收购费用全额由农发行贷款提供,并随收购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110元/吨,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从小麦入库当月起,按季足额将各项费用补贴拨付至委托收储库点。对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费用补贴标准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规范收购统计管理,准确及时报送报表

      中储粮直属单位及委托收储库点要严格执行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最低收购价小麦统计工作,为国家掌握收购情况、加强收购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一是真实反映收购情况。 及时准确报送收购、库存等数据,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统计报表须经企业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出,对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储粮直属单位及其委托收储库点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 二是准确处理统计账务。 分类统计最低价小麦数量、质量、品种、等级等情况,小麦最低价收购和库存数量按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要求实行水杂等增扣量后的数量统计。数量和质量情况要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三是严格统计调整程序。 因验收不合格需要退出库存统计的,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以正式文件上报分公司,说明有关情况并附相关质量检测报告,经分公司审核、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同意后核减收购和库存数量,对统计报表追溯调整,收回贷款并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已上报统计数据出现错误须调整的,必须书面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直属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分公司,经分公司审核、报中储粮总公司批准同意后与资金供应5日报相衔接进行调整。 四是加强报表数据衔接。 要注意收购进度五日报、实际库存旬报与月报数据的衔接。委托收储库点要及时报送收购进度 月度最后一期五日报,当月累计量要与月报数量一致。实际库存旬报中反映的库存数量,要与月报数量相衔接。

      九、共同组织检查验收,审核确认国家粮权

      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小麦,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对收购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品种、数量和质量等级,按《预案》要求,由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县粮食局和农发行按有关规定共同组织审核验收,并对审核验收结果负责。有关验收工作要求根据预案规定另文通知。对验收合格的,要建立委托收储库点的质量档案,中储粮直属单位要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储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作为监管单位在合同上签章。

      十、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合力做好收购工作

      中储粮直属单位、市县粮食局、农发行分(支)行要认真落实最低价收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召开会议,共同负责委托收储库点申报审核,共同组织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验收入库,共同对当地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责,共同落实收购资金安排及监管责任,共同抓好政策落实工作,会商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合力做好小麦最低价收购的准备与组织实施工作。要分级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最低收购价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的要求,周密组织,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

      附件:1.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申报表

                  2.2015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质价政策公告牌

                            江苏省粮食局    中储粮南京分公司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