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睢宁县开展2015年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08.01.2015  12:10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减轻参保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睢宁于2015年1月1日起开展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

  参保居民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合规费用,其个人自付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资金按50%支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2015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万元。

  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医保、城镇医疗救助相衔接,并实行“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单次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下同)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赔付起付标准的,在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给予赔付;对单次住院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补偿起付标准的,在年度内又多次住院的,在其累计超过起付标准时给予赔付;对转外就医人员暂不能进行即时结算的,由经办机构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结报手续时,同时结算大病保险赔付费用。城镇医疗救助在大病保险后进行。与承办保险公司合署办公前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自合署办公后进行结算并予以支付。

  













稿件来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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