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
苏财监〔2014〕94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为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14〕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4〕25号)和2014年省财政监督检查计划要求,决定开展201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和检查对象
2014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按照“六统一”的总体要求,由厅监督检查局会同厅会计处、省注协共同组织实施。检查采取自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财政部“自查面要达100%”的工作要求,结合综合评价机制,全省所有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分两类组织实施,即厅监督检查局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省注协实施行业自律检查,厅监督检查局和省注协按照此次检查总体方案分别组成检查组开展检查。省注协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严重问题的,及时移交厅监督检查局启动行政执法检查。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条件的检查内容一并列入上述两类重点检查。
今年重点检查数量,按照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总量20%左右的比例,抽取75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附后)。其中:行政执法检查11家,行业自律检查64家。检查对象的抽取原则:一是业务规模较大且对行业影响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是3A等级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二是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综合评价2A等级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是人民来信来访反映、受到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四是频繁转所及高龄注册会计师较多的会计师事务所;五是承接公共交通行业相关企业审计业务和为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
(一)检查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2014年1月1日—6月30日期间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如有必要,可追溯至以前年度,并延伸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二)检查内容
1.执业质量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保持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是否在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恰当地运用重要性水平,是否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否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否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
2.内部管理方面,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挂名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是否低价招揽业务,事务所报财政部门备案信息是否与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是否按规定进行业务报备,是否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职业保险,是否以办事处、联络处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事务所自身会计核算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是否建立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3. 保持设立条件方面,主要包括:是否保持设立条件,名称是否合规,股东或合伙人资质是否合规。
三、检查时间和人员组织
2014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工作于9月24日前完成,重点检查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开始(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分别通知),10月17日结束全部现场检查。
本次检查成立11个检查组,每个检查组5-6人,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四、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要充分认识开展执业质量检查的重要意义,全面落实执业准则的精神和实质,切实做好今年的检查工作。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照检查要求,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应立即整改。应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准备,指定负责人协助检查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推诿、阻挠或拒绝检查,按要求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各级财政部门及注协要积极配合此次检查工作。
(二)依法检查、注重质量。检查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相关政策和准则,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和检查工作规程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获取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制作相关工作底稿,要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对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和检查发现的问题等事项要形成检查报告,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处理处罚建议。检查中要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当、结论准确。
(三)客观公正、廉洁自律。检查人员要遵守财政检查“五不准”等工作纪律,要维护好自身的良好形象。严格遵守执业质量检查相关廉政规定;不得向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泄露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信息;检查人员如与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存在影响独立性事项时,应当及时予以回避,确保检查工作客观、公正。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