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来未成年人不捕不诉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47118人,不批准逮捕43554人,不捕率从17.5%上升到26.6%;共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6338件256426人,起诉215955人,不起诉14617人,不诉率从5.1%上升到7.3%。不捕不诉率均大大高于成年人,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是记者从今天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会上讲话指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全面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政策,认真落实各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未检制度日益完善
未检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托于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制度机制建设。为此,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未检制度。
会议介绍,2012年以来,最高检先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同时,与最高法、公安部等部门一起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致力于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保护救助未成年被害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制定这些司法文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也推动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进步。”孙谦说。
未检实践不断创新
随着相关制度的出台,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未检工作呈现新的局面,未检实践不断创新。
有力执行特殊措施。2012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开展社会调查136963人次,落实合适成年人到场200547人,开展亲情会见45432人,对犯罪嫌疑人开展心理测试12605人次,决定附条件不起诉8376人,进行犯罪记录封存88869人,切实提升了帮教、挽救涉罪未成年人的工作水平和效果。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建立集调查取证、心理咨询、训诫教育、法制课堂为一体的未检工作区,重庆“莎姐谈心室”等20余个以未检检察官名字命名的工作品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不断完善社会化帮教体系。上海等地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继续深化推进社会观护制度;江苏、浙江等地借助民间力量在爱心企业建立社会管护基地;北京、四川等地委托司法社工、公益律师等开展社会调查。
注意加强协作配合,有效破解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跟踪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制度在外来未成年人适用上的难题。上海、江苏签订了两地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异地协助机制的协议。
机构队伍得以加强
会议透露,全国检察机关目前共成立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961个,在公诉部门下设未检工作办公室的736个,设专业办案组1065个。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机构改革是必然趋势。许多地方经过深入论证,充分考虑未检工作特殊性,对未检机构设置进行了探索。上海市检察机关制定了“一局五处十X”的机构整合方案,其中“X”就是指设置独立的未检等部门。吉林省检察院在机构整体压缩的情况下,确定了分层级推进未检专门办案组织建设的工作思路,明确省级院和市级院要成立独立的未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各基层院原则上成立独立的未检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年均案件量较小的院可以指定具有主任检察官资格的专人负责未检工作。湖北省检察院明确未检部门为独立内设机构,省、市院未检处作为专业平台和管理单元,基层院专设未成年人检察官岗位,为未检专业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
各地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注重选派业务全面、富有爱心、耐心细致的骨干从事未检工作,不少地方还招录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背景的人才进入未检部门。
办案职能更加规范
在受案范围方面,按照最高检要求,各地将性侵害未成年人,拐卖(绑架)儿童,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以及遗弃、伤害、虐待未成年人等犯罪案件纳入未检部门受案范围。
会上,一些地方就未检部门受案范围进行有益探索的做法引起了与会代表的高度关注。比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尝试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控告申诉、刑事执行等工作交由未检部门办理。北京将全市未检部门名称统一为“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为在民事行政等领域开展未检工作预留空间,并进行了尝试。
在工作模式方面,“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得到进一步落实,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面高效、协调一致的检察保护。
(本报无锡8月2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