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第四批)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7年农业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财农〔2017〕58号)精神,经商省农委,现将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下达你们,用于支持农民合作社国家级示范社。请列2017年 “2130124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预算支出科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按照财政相关法律法规、资金管理办法及省农委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会同本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严禁截留、挪用,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
二、各地各部门要按有关要求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市级财政应当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文件后三十日内,下达至所辖区。
三、各地要立足本地实际,整合统筹省以上及市县相关财政资金,将各级财政资金进行有效衔接、融合,着力提高我省财政支农资金的综合效益。
四、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全面实施涉农资金管理“阳光操作”,全面推进公开公示等制度。要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推进财政监督、主管部门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督促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附件:2017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明细表(第四批)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