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平昌“8·3”交通事故10监管责任人被处分
中新网成都11月24日电(记者刘忠俊)记者24日晚从四川安监局获悉,四川巴中平昌县驷马镇境内发生的“8·3”交通事故,经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平昌县、巴州区运管所等10名监管责任人分别受到处分等。
通报称,2015年8月3日下午16时许,平昌县腾达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王从荣驾驶川Y34569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平昌县城向平昌县粉壁乡方向行驶,该车内共乘坐8人。16时35分许,该车行至省道202线219公里加970米处,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与相向行驶的巴中市神锋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何昌强驾驶的川Y15930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相撞,当场造成5人死亡、3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较大交通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经调查认定,王从荣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川Y34569长安牌小型面包车,行至事故发生路段微左转弯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与相向行驶的由何昌强驾驶的川Y15930重型自卸货车相撞,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何昌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川Y15930重型自卸货车超载行驶,在事故发生路段与相向占道行驶的川Y34569长安面包车会车时相撞,是事故发生的重要直接原因。
通报还称,腾达公司、神锋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未严格执行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未对何昌强进行上岗、在岗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审查何昌强的从业资格,未认真执行车辆的二级维护等制度,对何昌强的超载等多次违法行为未认真查处,是本次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同时,平昌县运管所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对腾达公司、巴运集团公司159队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未认真检查,对腾达公司王从荣站外上客和沿途揽客等行为监督、稽查不力,是本次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巴州区运管所对神锋公司日常监管流于形式,未严格督促神锋公司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对该公司在2015年的3次监督检查中已发现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到位,是本次事故的重要间接原因。
因王从荣已死亡,不予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当事人何昌强将依法追究责任。腾达公司的工作人员赵丽、邓革、谭峰、何风、徐廷凤、李龙贵等责任人将给予行政处罚。
因监管履职不到位,平昌县运管所工作人员陈河霖、王诚、郁成志、张奋发、刘传航等受到行政警告、诫勉谈话或作书面检讨等处分。因安检不全面、监管履职不到位,巴州区运管所工作人员张霖、何献忠、钟智萍、李天秀、杨天奇受到警告、诫勉谈话或作深刻书面检讨等处分。
另外,平昌县交通局、巴州区交通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向主管部门作检讨。巴中市人民政府对平昌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交通运输和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完)
原标题:四川平昌“8·3”交通事故10监管责任人被处分
稿源:中新网
作者:刘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