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反腐需学习“啄木鸟”精神

15.07.2015  20:05

  日前,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原中共吉林省通化市委副书记、市长田玉林受贿案。审理过程中,田玉林的辩护律师赵运恒表示,某些对田玉林不利的证据是检方“制造”出来的。并出示了检方为其儿子拟证词的微信截图。针对此事,检方出具了一份《办案说明》回应称,考虑到其子在国外留学,“为体现人性化办案的要求,采取了变通的方式取证”,“即办案人员将要找田玉林之子调查、核实的问题告诉田妻,田妻自己书写材料,并与其子联系,其子将材料写好后寄回国内。”(2015年3月31日中国青年报)

  其实,不论这份《办案说明》所述情况是否属实,但至少说明了一个问题,办案人员明知这不是田玉林之子书写的材料,却依然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这样的办案行为是否妥当?在当前的反腐过程中,是否还存在同样的问题?值得深思。就在此事件发生之前,中纪委网站刊文《以啄木鸟精神严格执纪》,要求广大纪检干部以啄木鸟精神,严明党的纪律,像啄木鸟那样,发现虫子,就及时啄出来,保证树木的健康,否则就是失责。学习啄木鸟精神,不只是学习它发现虫子就毫不犹豫的啄出来,更要学习它的敏锐。啄木鸟在发现虫子的过程中,有一套独特的判别方法,遵循法律,合乎规矩。这一点更加值得纪检干部学习。党员干部担负的反腐责任重大,尤其是司法体系中的干部。在办案过程中,不允许出现丝毫差错,这也是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之一。公开、公平、公正,既要有啄木鸟啄虫子的快、狠,又要有发现虫子的精、准。这样才能让人信服。

  原标题:干部反腐需学习“啄木鸟”精神

  稿源:中国青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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