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一女子干活仅三小时就碰断手指 小作坊主被判赔付三万
中国江苏网12月9日讯 (通讯员 黄敏 记者 许特达) 泰州兴化市一名中年妇女经人介绍去东台市溱东镇一家小作坊做工,仅仅做工三个小时手指便被机器割伤,小作坊主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8万余元。记者今日从东台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兰竹赔偿原告沈香云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34767.12元。
2012年12月,李兰竹曾在东台市溱东镇某村租用村民陈某家的房子开办铣床加工作坊。该月,沈香云经人介绍至李兰竹处打工。2012年12月10日早上,沈香云在李兰竹处从事不锈钢圆棒加工的过程中,因不锈钢圆棒掉落进铣床,沈香云将左手伸进未停止运行的铣床取圆棒时受伤。受伤后,沈香云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9天,后经鉴定左手拇指离断伤,左手掌侧皮肤撕脱伤,目前其左手指功能障碍,构成九级伤残。
李兰竹为沈香云垫付医疗费19032.60元(其中医保补偿3000元),实际垫付医疗费16032.60元。沈香云因未获赔其余损失,遂将李兰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8392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沈香云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即被告李兰竹应当提供相对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护措施,对从事铣床加工缺乏经验的原告,被告更应当对原告提供劳务活动中的安全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被告未尽该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明知自身缺乏操作经验的情况下,仍将左手伸进机器中取不锈钢圆棒,以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原告对自身在劳务活动中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事实,对原告沈香云的损失,本院酌定原告沈香云与被告李兰竹各承担40%、60%的责任。遂判决如下:扣除已先行垫付的16032.60元,被告李兰竹实际再赔偿原告沈香云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34767.12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