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逼近 常熟法院盘点网购风险经典案例
中国江苏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 陈香 胡斌 记者 米格)网购,在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后已经逐渐成熟,并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因其方便、省时、省力、成本低、送货上门等特点,为广大淘友所亲睐,网购一下子赢得了市场,提升了销量。但同时,因其广告宣传、图片信息、结账交易等均是在虚拟网络进行,霸王条款、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问题也层出不穷。常熟法院现盘点出几个网购风险的经典案例,在淘友热衷的“双十一”前,给消费者“提个醒”,敲个警钟。
【案例一】
10个月269万销售额,卖假货被判刑又罚金
赵某夫妇都是85后,原系外来打工者,后在常熟经营服装生意。2012年,赵某夫妇在开店卖服装之余,又在网上开了家淘宝店,专卖“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名牌服装。因其在网店中宣传“正品”、“促销”等信息,一时间淘宝店生意风生水起,仅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10个月的时间,营业额就达269万元。
2013年8月,公安机关查获了赵某夫妇的淘宝店,现场查获假冒的“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名牌服装共计价值8万余元。据赵某交代,其称自己的网店为“美特斯邦威苏州直营店”,对外宣称其销售的商品系“美特斯邦威”等品牌,然后将购进的假冒“美特斯邦威”、“波司登”、“cK”等品牌服装在网店销售。
2014年7月,赵某夫妇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常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及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
【点评】作为商家,在选择售卖商品时,要对进货渠道进行审查,确定商品是从正规厂家出货,同时不要在明知是假冒产品的情况下还进行销售,否则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达到一定的标准后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作为消费者,在购物时,特别是在虚拟网络平台购物时,更应擦亮双眼,明辨真假,不应一味贪图便宜而上当,毕竟假冒商品没有质量保证,一旦出现问题,可能会对身体、对生活等产生重大影响。
【案例二】
宣称丝绸能治皮肤病退款又赔偿
“上有天堂,下有苏杭”,苏州自古就有“人间天堂”的美誉,不仅有山水秀丽、小桥流水的美景,也有深厚的吴文化底蕴,丝绸就是一张文化名片。
2014年3月,家住江苏南通的郑某在逛淘宝网时,发现了一家“天猫”店铺,店铺里有很多中老年款式的桑蚕丝衣服,店铺宣称:“穿桑蚕丝衣服,不但能防止紫外线的辐射、防止有害气体侵入、抵抗有毒细菌……还能对某些皮肤病有良好的辅助治疗作用”。郑某想孝敬一下母亲和岳母,于是分三次从该店铺购买了12件桑蚕丝衣服,花去人民币2605元。后郑某向医生求证,得知:薄薄的桑蚕丝不可能防止紫外线的辐射,也不可能防御有害气体侵入,也无依据证明能够抵挡有毒细菌,更不可能对皮肤病有治疗作用。郑某认为天猫店虚假宣传,对自己及其他消费者是误导,甚至可能耽误治疗,遂向常熟法院起诉,要求该天猫店铺退货货款及三倍赔偿。
庭审中,天猫店铺所属的某服装公司辩称,其店铺中的广告均是在百度搜索的,关于桑蚕丝的功效与百度上的内容无一字之差,店铺中所售桑蚕丝服装,每件均有苏州市质量监督局的报告,且每件衣服都只有100余元,不存在暴利。
鉴于被告在店铺中宣传的关于桑蚕丝的宣传确实无医学依据,经常熟法院的调解,案件最终以被告天猫店铺退款及赔偿5000元结案。
【点评】仅从结果看,该案的原告是胜诉了,但是其中为诉讼付出的人力、物力、精力也是很多的,而且诉讼的前提还是基于能够确认店铺卖家的真实信息。法官建议,网购买家应选择那些网站本身就是卖家,而且工商登记信息在网上公布完整、已经建立较好信誉的卖家,并且最好选择货到付款方式。如果选择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的卖家,网友应该首先选择那些交易措施维护较好的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作为卖家,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更不得“欺诈”消费者。
【案例三】
“大幅降价”有可能比原价高
2014年2月,金某想购买一些电子产品,在逛淘宝时,发现天猫一家数码专营店有打折促销的信息。金某看中的一台相机和一台平板电脑,店家宣称“原价”分别为6517元、2069元,现在只要5499元、1599元,金某看到店家的宣传后,认为很合算,当即花7098元买下了两样产品。事后金某在翻看店铺交易记录时,无意间看到,仅仅在三天前,这两样产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5399元、1588元,比他购买时的价格还低。金某通过查阅相关法律规定,发现“原价”应为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金某认为该数码专营店已构成价格欺诈,遂将其起诉至法院,要求维权获得赔偿。
该数码专营店在应诉后,与金某进行了积极的协商,最后双方达成和解,金某原价退回商品并获得价款一倍赔偿款。
【点评】
《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本案中的被告“假降价、真欺客”的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商家利用对消费者误导性、欺骗性的降价,传递虚假价格信号,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因此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而广大消费者在交易前应做足“功课”,在发现自己掉进商家的陷阱后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推动诚信市场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