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检察探索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
“沈某有没有逮捕必要,主要看他在社会上是否具有危险性。”6月29日,江苏省常州市经济开发区检察院三楼会议室召开了一场公开审查会。在检察官主持下,公安承办民警、犯罪嫌疑人委托代理人、被害人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人民监督员就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展开讨论。
犯罪嫌疑人沈某系常州某公司老板,2016年4月至6月期间,沈某拖欠24名员工工资共计16余万元,后索性关机逃到外地躲匿。2016年8月31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沈某支付员工工资,其依然拒不支付。2017年6月11日,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沈某被抓获归案,6月22日,常州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沈某。
6月26日,沈某委托代理人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提出沈某不具备社会危险性,希望检察机关能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承办检察官审查案卷材料后,向沈某委托代理人了解情况并释法说理,沈某拖欠员工工资长达一年多,员工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其依然拒绝支付,其已涉嫌犯罪并符合逮捕条件。知晓个中利弊后,沈某结清了所有员工拖欠工资。检察官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等因素,认为可以依据《常州经开区检察院关于逮捕案件的公开审查实施办法》召开公开审查会,听取多方意见再作出是否逮捕决定,于是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在审查过程中,各方对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均无任何异议。沈某委托代理人提出,案发后,沈某意识到自己行为严重性,已委托代理人全部支付拖欠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而且沈某企业产品还有一定市场,他也想继续经营下去,家人愿意配合取保侯审,以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公安机关认为,沈某采取关机、逃跑方式拒不支付员工工资16万元,涉案金额较大,涉案人数较多,如果不逮捕,可能激化社会矛盾,所以提请逮捕。目前嫌疑人已支付欠款,社会危险性存在可能性较小。被害人代表提出因沈某已支付他们全部工资,所以愿意与沈某达成谅解。劳动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发表意见,沈某已全部支付员工欠款,且与员工达成谅解,应该不会再激化矛盾。最终,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于当日依法以沈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无社会危险性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作出决定后,各方均未反馈负面意见,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
据常州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安伟介绍,近年来,常州检察机关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依据,积极探索推进审查逮捕诉讼化转型,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捕与不捕争议大、关注高、易误解的案件,鼓励运用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充分听取侦查机关、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意见后再作出是否逮捕决定。目前,全市已在经开区和溧阳市两家基层院进行试点工作,通过制定相关制度将这项机制予以规范,明确公开审查案件范围、程序,以及限制性条件等。溧阳市检察院还规定,除了社会危险性有争议的案件可以公开审查外,对是否构成犯罪案件可以邀请辩护律师、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参与审查,并要求参与的辩护律师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今年以来,常州两院公开审查4起案件,均取得较好效果。安伟说,“此前,作出逮捕决定完全由检察机关一家说了算,现在对逮捕必要性进行公开审查,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不仅保障双方当事人权利,还以公开促公正,提升检察工作信服力,真正达到诉讼化审查的效果。我们始终坚持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