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控申实训提升服务群众能力

13.11.2014  12:23

  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控申部门是否应当受理其立案监督申请?

  征地拆迁引发的涉检信访问题严重的原因何在?

  当事人举报村干部职务犯罪,对检察院调查结果不满如何处理?

  10月23日,常州市检察院控申处、教育培训处组织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群众工作能力实训活动。根据每个基层院的工作实际,确立了七个信访课题,均是近年来该院控申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由该院主讲,各院参与研讨,最后由市院总结解决这些信访问题的思路、法律法规、预期处理效果及后续措施等,并汇编成指导资料向全市推广。

  立案监督信访是当日争议最热烈的课题。2014年2月,彭某到溧阳市检察院上访,称陈某于2007年6月指使朱某、夏某将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数小时,并有殴打、语言威胁等情节。其后,夏某因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但对陈某、朱某二人,公安机关仅作治安处理,未追究刑事责任,也未向彭某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彭某对此不服,要求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实施立案监督。

  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信访,须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溧阳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彭某所述虽缺乏受理条件,但陈某、朱某确实涉嫌非法拘禁罪,且彭某因常年上访得不到合理解决诉求而情绪极其激动,当时正值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对该案进行机械化处理有可能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6月13日,溧阳市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监督意见,要求以涉嫌非法拘禁罪追究陈某、朱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二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现该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2013年以来,溧阳市检察院共收到申请立案监督信访28件,约占同期控告、申诉类信访量的25%,其中,因公安机关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而申请监督信访的情况成为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因此,以该案的成功监督为例,我院认为此种情况需要酌情处理:如果公安机关正在调查之中,尚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则应告知来访人等待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之后,再来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控申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溧阳市检察院控申科从个案中归纳了经验。

  随后,实训人员就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和不予立案的“时限”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常州市检察院总结认为,针对此类信访案件,应当在依法受理的基础上兼顾人性化办案,即当事人应当提供《不予立案通知书》,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具,且存在案件确有受理必要的情况,检察机关应当靠前工作,主动监督,及时消化案件,避免引发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在控申条线开展实训活动在江苏省内尚属首次。省院教育培训处副调研员从友良在全程观摩后表示,此次实训对进一步推广检察为民服务中心控申窗口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做法、规范控申检察工作、提升干警群众工作能力大有裨益。

  2012年以来,常州市检察机关将实训作为岗位练兵和能力建设的重要模式,在自侦、侦监、公诉、民行等部门多次开展研讨式、模拟情景式、实战式等多样化的实训活动,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为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查缺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