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10.2016  17:38

提起诉讼类: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媒体现场提问

 

  2015年12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检察院对许建惠、许玉仙污染环境案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村民许建惠、许玉仙自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份,租用遥观镇东方村委空闲厂房,在未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并非法排放和处置清洗后产生的废水、废渣。2014年9月1日,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各种废桶7789只,经现场称量,两个污水池四周堆放残渣2600袋,共重48.636吨,现场两个污水池底部废泥总重65.744吨,残渣和废泥总重114.38吨。经委托有资质单位取样检测,该厂地块内固废样品、残渣中监测出多种有毒物质,场地地下水受到污染,水中多种重金属和有机物超标。许建惠、许玉仙因污染环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环境损害尚未修复。

  2015年9月18日,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遂对该案进行立案审查认为,许建惠、许玉仙违法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依法追究污染者的民事责任,在常州市范围内无提起公益诉讼适格主体的情况下,常州市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的相关规定,经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一审判决,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法院判决:许建惠、许玉仙将废桶、污水及池底污泥以及残渣委托有处理资质的单位全部清理处置,消除环境继续污染危险;委托有土壤处理资质的单位制订土壤修复方案,提交常州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后实施;赔偿对其它环境造成的损失150万元。两被告均未提出上诉,该案判决一审生效,目前已经进入执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