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大妈辱骂盐城女”竟是炒作 幕后推手被拘
前不久,常州一家传媒公司为了制造“网红”,策划拍摄“常州大妈辱骂盐城女子”的短片,并在本地论坛发帖传播。帖子发出后,被常州、盐城乃至国内多家论坛视频网站转载,造成不良影响。8月31日,常州网警发布消息,拍摄视频、策划事件的“星动传媒”公司两名负责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拘。在普通人印象里,寻衅滋事罪一般是在公共场所从事殴打、侮辱等具体的轻微暴力行为,为什么在网上发一些炒作的视频也构成涉嫌寻衅滋事?我国《刑法》对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又是如何规定的?本期的法治大讲堂邀请我市几位刑辩律师,来谈谈这个法律话题。
虚构对骂事件传上网,引发网友相互掐
8月22日,网友“jcstar”在我市某网站论坛发帖,称8月21日晚上,常州吾悦国际门口,一对母女丢了狗,看到一个女生抱着她家狗,便认为是这个女生偷的狗。争吵期间,大妈得知女生是盐城的,就一直大骂。女生不堪受辱,拿出自己的iPhone7p打算报警。大妈再次出言讥讽,并抢过盐城女生的手机,一把扔了出去。她还推倒女生,幸好后来被众人围住了。网帖附带一段29秒的视频,该视频迅速被视频网站、门户论坛和微博微信转发,引发网友互相攻击。
8月31日下午,我市警方对外发布上述事件的经过。据钟楼警方介绍,本地论坛所发两个帖子均是我市一家名为“星动传媒”的公司所发,内容均系子虚乌有。涉事的“大妈”与“盐城女子”都是该公司从网上招聘的演员,意在借“地域歧视”吸引眼球,并将该年轻女子捧成网红,以达到牟利目的。因该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吴某某一手策划该事件,诱导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攻击常州市民,对常州及本地居民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我市警方对“星动传媒”的负责人罗某某、吴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刑事拘留。
律师普法·虚拟的网络空间也属于公共场所
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对寻衅滋事罪的具体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对比寻衅滋事罪的4种情形,在这起网络炒作事件中,当事人的行为跟法律规定的情形都对不上号,为何会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来处理呢?
江苏常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磊认为,这个案子警方以寻衅滋事罪来处理是合适的,因为根据2013年9月1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陈磊律师说,本案中,“星动传媒”的公司负责人罗某某、吴某某为提高公司知名度,一手策划该虚假事件,对常州及本地居民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且二人虚假传播信息的行为是具有煽动性、蔓延性和扩展性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扰乱了社会秩序。
但是,有人提出,在这个案子中,当事人一开始在“表演”的公共场所中,没有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即使引起混乱,也是在网络上。
陈磊律师解释说,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是全体网民的共同责任。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大家还记得2014年的“秦火火”案,秦火火就是因为在网络上造谣,传播虚假信息,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陈磊说。
一种观点·以寻衅滋事定罪处罚有些偏重
对于这个案件,也有律师有不同的看法。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建军认为,以一个足够的辱骂视频配以贴文博取眼球,认为构成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就定寻衅滋事罪有待商榷。“因为严重到哪个程度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再者,此案寻衅滋事的被害人是哪个,还没有明确。”陈建军认为,起码这个案子不是典型的寻衅滋事罪。
因此,陈建军认为,对这个案子的当事人吴某某,警方只需给予治安处罚即可,不必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金强也认为,在常州这起网络炒作事件中,虽然当事人这种炒作行为无底线、无道德,但要追究刑事责任则显得过重。因为,严格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构不上犯罪。而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个条件是当事人的言行给公共秩序造成严重混乱,而具体严重到什么程度?没有一个量化标准。
不过,戴金强律师认为,这家网络公司炒作行为欺骗了社会公众,给公众舆论造成了误导,构成了商业欺诈。应该由工商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当然,警方可以先对当事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之后移交给工商部门进行处理。
延伸话题:社会诚信经不起无底线的恶意炒作
在常州这起网红炒作事件中,“星动传媒”公司两位负责人吴某和罗某一手策划事件,想借“地域歧视”吸引眼球,以捧红所谓的网红达到牟利目的,诱导大量不明真相的网友攻击常州市民,对常州及本地居民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网络炒作现象日益突出,有愈演愈烈之势。从“男子西安地铁嗑瓜子被打事件”到广州岗顶立交桥上向妻子“负荆请罪”,从“人大裸模学生”苏紫紫的“坎坷的身世”到“女大学生卖身救父”等等。
无论是一名普通的网民,还是一家默默无闻的公司,用手机拍个原创段子,或者借助一段有感染力的视频,都有可能在一夜间爆红,或聚集传统时代大笔广告投放才能换回来的知名度,并由此衍生出经济利益。
低成本、高效益,是互联网营销的重要特点。正因为如此,它刺激了一些策划者,以诸如地域歧视、城乡差异、性别歧视等吸引眼球的方式切入,博出位、制造话题,乃至打社会公德的擦边球,进行无底线的炒作,获取所谓的轰动效应,以期获得更大收益。
然而,随着所谓轰动式策划彼落此起,把社会现实策划成情节跌宕起伏的连续剧。当真实与“戏剧”的边界模糊不清,当同情心被谎言一次次地刺伤,社会舆论被谎言一次次地绑架之后,社会诚信也将一次接一次地跟着伤亡。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要靠每个社会个体来努力。而我们必须看到,现在利用网络进行恶意炒作的现象很突出,它不是个体行为,而是存在一个群体。这种恶意的网络炒作,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破坏性无疑是巨大的。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戴金强认为,网络炒作是商家一种营销手段,本身不是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商家在炒作时,不能侵犯他人利益,也不能无底线、无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否则就变成恶意炒作,是违法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应该及时打击这种违法行为。
同时,作为普通公民,在网络上看到此类炒作行为时,应该对信息的真实性进行一个识别,如果不能识别,最好不要轻易转发,成为这些网络恶意炒作者的推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