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出台新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28.12.2017  14:42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采购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盐城市工作实际,盐城市政府修订出台新的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盐政发[2017]91号)。新的目录及限额标准在2014年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全省各市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分散采购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调到货物、服务类20万元,工程类30万元,公开招标标准全部调整到100万元。并依据上级相关规定,增加禁止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将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列入购买服务的事项,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作为禁止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通过政府发文进一步规范各单位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在全省首家以政府文件印发购买服务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