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正式出台

30.09.2015  11:40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生态补偿工作,日前,苏州市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实施细则,对生态补偿适用范围、部门职责、补偿范围与标准、资金承担、申报程序、结果公示、整改监督与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是明确各项基本原则。细则主要适用于采用资金方式进行生态补偿的活动。生态补偿资金应当用于维护生态环境、发展生态经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获得补偿资金的对象履行相关生态资源的保护职责。明确市、县级市(区)财政、农林、水源地主管、风景名胜区主管等部门的相关职责。
  二是明确范围与标准制定原则。实施生态补偿的具体范围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水稻田、生态公益林、重要湿地、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等区域,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补偿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林、水利(水务)、园林和绿化等部门联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三是明确资金承担方式。县级市范围内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县级市财政全额承担。市区范围内的按市级标准执行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区自行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及自行确定新增生态补偿范围的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是明确申报程序与材料。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水稻田、重要湿地、水源地生态补偿资金由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部门申报;生态公益林、风景名胜区生态补偿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其他组织符合生态补偿资金申报条件的,可以直接向县级市(区)财政部门申报。五是明确重叠部分不重复补偿。生态补偿对象范围内,重要湿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有重叠的,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补偿,适用最高补偿标准。
  五是强化信息公开。生态补偿资金审核结果、分配方案等将在财政政务网上公示。各村接受生态补偿资金的明细情况必须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栏公示不少于15日,有异议的可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生态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公示栏向全体村(居)民公布。七是强化监督管理与处罚力度。生态补偿区域发生细则规定的各类禁止行为要及时整改,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整改通知书和书面告知情况,决定缓拨、减拨、停拨或者追回生态补偿资金。(苏州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