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资金

03.11.2014  12:40

  为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进一步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经淮安市淮安区财政、经信委等部门积极倡导,该区人民政府正式批准,以银政合作、政企互信形式,由区财政出资1000万元,设立淮安区中小企业应急资金,该资金将专项用于企业因银行信贷融资即将到期,而临时资金调度或周转不畅的应急性拆借。根据企业规模大小和应急需要,一次性最低不少于50万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使用时间控制在10天以内,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发生资金链断裂风险受助企业使用资金时,必须在取得原贷款银行确认再次放款的书面承诺后,向企业应急办提交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企业应急办审核同意后,签订短期拆借协议,方可使用应急资金。受助企业使用资金,从实际使用之日起,期限在1-5天(含5天)的,按日息万分之四支付利息;期限在5-10天(含10天)的,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利息。

  该区为确保资金的有效运作和管理,成立淮安区中小企业应急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企业应急办),具体负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日常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在收取的利息收入中列支;按年度收入的20%提取风险准备金。受助企业必须严格按规定申请和使用应急资金,如出现违规情形的,取消其受助资格。企业应急资金使用后,到期日一旦无法归还的,除按合同约定承担有关偿债责任和法律责任外,同时根据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罚。企业应急办要积极加强与银行的沟通合作,根据“应急、避峰(错开节假日资金使用高峰)、控险”的原则,协调其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企业贷款。合作银行要明确专人服务,加快办理续贷资金的审批手续,督促并协助受助企业如期归还应急资金,监管资金的划转,确保应急资金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