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醉驾”案件基本情况调查

22.10.2015  11:08

 

自2011年5月1日危险驾驶入罪以来,市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391件,审结384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17%,2014年占比更高达25.23%,发案率居高不下。2011年仅受理16件,到2014年上升至111件,三年增长了6倍。今年截至8月底,已受理125件,超过去年全年危险驾驶案件总数。

 

醉驾”案件整体呈现四大特点

 

1.犯罪主体呈现职业多元化趋势,以中低收入人群为主。醉驾人员职业类型多样,有瓦匠、厨师、药剂师、企业高管等,其中工人、农民、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业者这四类比重最大,占88.6%,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多为初中及以下学历,约占70%,法律意识不强。涉案被告人八成以上为本地人,女性仅为个位数,其余均为中青年男性。

 

2.案发原因多为交通事故和交警临检,案发时间地点集中。“醉驾”案件多发生在夜间,路段多为城郊和农村道路,此类地区夜间交警监管薄弱,饮酒后驾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近七成“醉驾”因交通事故案发。

 

3.“醉驾”常常伴随其他违法情形。醉驾车型多为二轮摩托车和汽车,往往伴随超载、无号牌、无驾驶证等违法情形,极易造成交通事故。

 

4.对“醉驾”被告人惩罚与教育并重,落实宽严相济。对有“醉驾”等违法犯罪前科、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并予以实刑,对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以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宣告缓刑,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2011年5月1日以来,审结的38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实刑160件,缓刑224件,占比分别为42%和58%。

 

醉驾”犯罪高发的原因

 

1.驾驶员法治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犯罪群体中驾驶员学历偏低,没有认识到“醉驾”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醉驾的具体刑罚、适用机动车类型等缺乏基本了解。少数明知“醉驾”已构成犯罪,但对“醉驾”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技术好,农村道路偏僻没有交警查,少喝点、开慢点就不会造成严重后果。

 

2.危险驾驶罪宣传工作不到位。宣传内容存在“死角”。目前新闻媒体对“醉驾”典型案例报道较多,但对“醉驾”机动车的类型、道路的范围、醉驾的刑罚、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等缺乏深入全面的说明。宣传对象存在“漏洞”。对于文化程度低、年纪大、不浏览报纸新闻的农民、工人群体而言,缺少有效途径来获取“醉驾”的相关信息。

 

3.劝酒不良习俗的影响。传统吃饭宴请、节假日聚会,劝酒斗酒之风盛行,且多为晚上款待、宴请,极大地增加了醉酒驾车的可能性,尤其是一些中青年自我约束能力较差,醉酒比例高,且醉酒后极易激发逞强心理和侥幸心理,从而导致醉驾案件频发。

 

4.量刑幅度较窄。刑法对“醉驾”只规定了拘役刑,拘役最高法定刑为六个月,对犯罪情节轻重不一的醉驾被告人,在量刑幅度上还不能形成更为科学有效的惩罚层次,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宽严适当的刑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