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林业局以服务促监管 加强林地保护
为进一步做好民政工程等项目使用林地规范化管理工作,宿迁市林业局于2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区林业部门转变观念,主动作为,依法有序推进使用林地项目建设,从三方面做好使用林地项目服务工作。
一是明确责任,依法履职。通知要求各县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履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一是认真履行行政责任,严格遵守办理使用林地的各项审批手续,不得非法批准建设单位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者擅自批准改变林地用途的、不得违反林地保护管理规定审核或审批征用占用林地、临时使用林地或改变林地用途的;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行政案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交刑事案件;否则追究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等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规范作为,靠前服务。在林地管理具体工作中,各县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省林业局下达的使用林地年度定额,将林地使用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建设项目、基础建设项目、民生项目,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从严控制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项目。对公路、铁路、供电、油气管道等工程以及水利、水电等重大项目,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以及省林业局关于林地管理工作部署,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主动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县区相关部门(建设单位)使用林地应遵守法律法规和需提供使用林地报审材料:使用林地单位申请报告及《使用林地申请表》、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含红线图)、林地、林木补偿协议(永久使用林地的,国有林场需提供补偿协议、临时使用地的,不分林地属性均需提供协议)、用地单位法人代表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款凭证、是否涉及省级生态红线的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出具)。报审材料收齐后,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进行审查,以正式文件报市林业局复审,市林业局再行文上报省林业局核准。项目建设占用省级公益林的,需县区政府将公益林面积调整情况行文上报省林业局。
三是加强宣传,依法治林。各县区(新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真正把森林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提高部门和单位以及广大干部群众依法保护和使用林地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林是实现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事关宿迁生态文明建设大局,是“生态宿迁、绿色家园”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