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局从严规范耕地毁坏程度鉴定

24.11.2014  11:29

      出台实施《耕地毁坏程度鉴定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当事人占用耕地用于非农建设、经所在地国土部门和监察支队确认为非法占用土地、涉嫌严重毁坏或严重污染耕地的可依法申请鉴定。鉴定工作程序须履行申请鉴定事项、受理申请事项、确定鉴定人员、勘验认定现场、形成鉴定报告、出具鉴定结论、整理归档材料等7个工作程序。鉴定组织机构为耕地毁坏程度鉴定领导小组,下设鉴定小组,凡专项鉴定组成员在开展耕地毁坏程度鉴定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办法》同时还对非法占用耕地属于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6种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  (钱 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