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将常态化设立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窗口

14.03.2016  13:21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大气防治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宁政发201580号)要求,2016年我市将继续开展黄标车淘汰工作。鉴于淘汰黄标车等高污染车辆是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将常态化设立黄标车淘汰补贴联合窗口,相关事项如下: (一)符合我市淘汰范围的黄标车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71号)及《关于继续执行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的通告》(宁淘办【2015】1号)规定,继续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拆解企业收购价格按市场化机制运作。 (二)符合老旧汽车范围的黄标车按照国家《2015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及标准》规定,执行相应的补贴标准,如已经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将不再予以黄标车淘汰补贴。 (三)有关受理点设立、申请程序、申请材料、资金拨付以及相关部门职责等,仍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黄标车淘汰补贴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3】171号)和《关于南京市黄标车淘汰奖励补贴申领指南的通告》(宁淘办【2013】2号)相应规定执行,部门组成和工作流程维持原有黄标车淘汰奖补模式。 (四)符合我市提前淘汰范围的国一汽油车,其补贴标准和申领、报废流程将按照《国一汽油车淘汰政府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补贴范围 1.在本市注册登记、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摩托车)提前淘汰(不包括转出);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和单位; 3.车辆报废时,其实际使用年限距离江苏省规定强制报废年限一年(含)以上或不满行驶里程参考值,且非因自然报废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其实际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为车主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报废回收拆解企业的日期; 4.本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在宁中央部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及财政供养的社团组织车辆的淘汰,不享受补贴; 5.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再补贴。 补贴标准 根据淘汰车辆的车型、使用年限给予差别化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2750—7500元/车。拆解企业收购价格按市场化机制运作。 补贴期限 此次国一汽油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前办理报废的,受理补贴时间截止到2018年1月31日。2018年及以后的淘汰补贴政策,将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受理地点等事项,按照“黄标车淘汰补贴”的相应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