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的最高法” 4市将增设巡回法庭
11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九次会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沈阳设立第一、第二巡回法庭的基础上,在重庆、西安、南京、郑州增设巡回法庭。巡回法庭作为最高法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其设立过程、基本设置和管辖范围是怎样的,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吧。
设立过程
背景
·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试点方案》,拟在深圳、沈阳两地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回法庭
设立
· 2015年1月28日,第一巡回法庭在深圳挂牌成立
· 2015年1月31日,第二巡回法庭在沈阳挂牌成立
意义
·有利于就地解决矛盾纠纷、方便当事人诉讼
·有助于最高法审判中心下移,为本部集中精力制定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审理对统一法律适用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案件提供保障
基本设置
现任领导
·第一巡回法庭庭长:刘贵祥
·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
人员构成
·由庭长、副庭长、廉政监察员、主审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综合行政人员组成,实行人员分类管理
·合议庭由主审法官组成,主审法官
①从最高人民法院优秀审判长中选任
②实行定期轮换,轮换期为2年
③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组成审判团队
机构设置
实行扁平化管理,不设固定合议庭和固定审判长,综合行政、司法调研、后勤事务、政工监察工作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不单设机构
运作机制
实行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审级
等同于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其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管辖范围
巡回区
·第一巡回法庭: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
·第二巡回法庭: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
管辖案件
·应当由最高法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
包括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
·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
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问题报请最高法裁定或者决定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批准延长审限的案件
·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最高法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
注意:巡回法庭还依法办理巡回区内向最高法提出的来信来访事项。但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和最高检抗诉的案件,暂由最高法本部审理或者办理
运行成果
开庭审理第一案:
·第一巡回法庭:2015年3月2日,上诉人江西赛维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玉柴集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第二巡回法庭:2015年3月10日,上诉人鞍山供电公司与被上诉人鞍山某银行、泰隆公司及原审被告电力东北分公司的财产返还纠纷一案
审理案件情况
·第二巡回法庭
①截至9月30日,已开展巡回审判活动394次,共受理案件1783件,审结1583件。人均审结131.92件(12人),人均参与审理298件,案均审理天数为55.8天
②截至9月30日,共受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249件,其中依法纠错37件
法制网:郑小琼 王泽艳 根据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官网、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官网等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