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审计局出台“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09.03.2015  20:40

  为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江苏省审计厅审计结果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审计工作实际,昆山市审计局于3月4日出台了《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8种类型的审计结果可予以公告,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结果;本级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结果;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其他需要公告的审计结果。
  《办法》规定了审计结果公告包含的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结果及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等。
  《办法》还指出有未按规定履行审计结果公告审批程序的;审计结果公告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