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用农产品营人员进行培训
近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70多家农贸市场、超市及涉及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经营人员进行培训,讲解“史上最严”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我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的市场准入、追溯管理、监督检查及惩处作了详细规定。
批发市场是食用农产品进入百姓餐桌的主要渠道。只有源头安全,才能确保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副科长马文敏介绍,《办法》规定,市场开办者应当为每一位入场经营的销售者建立一份档案,对销售者的资质进行审查。为此,我市专门制订了《靖江市使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入场经营者食品安全信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销售者的姓名、摊位号、经营期限、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社会信用代码、经营类别、主要品种、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渠道、产地证明等,这样能保证食用农产品可追溯。另外,销售者还必须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协议书》。
“市场开办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马文敏说,食用农产品如果要上市,必须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与质量安全合格证明,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出生证”与“合格证”。对无法提供产地或者来源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应该进行快速检测或者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将责令其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
记者了解到,市市场监管局制订了严格的入场审查制度、投诉举报处置制度、日常检查制度、食品安全培训制度、检验检测制度等,从源头上保卫市民舌尖上的安全。
超市、农贸市场配备快检设备
《办法》鼓励市场建立食品检测室,配备与市场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试剂,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和后处理。
在渔婆农贸批发市场,农残检测室的记录本上详细记录了每天检测的品种以及检测结果,对发现问题的蔬菜,上面都特别标注“不合格”,检测人员要求经营者将不合格产品撤出市场。
市场检测人员介绍,渔婆农贸市场内专门设置农残快速检测室,两名检验检测人员每天一大早就上岗,对进入市场的蔬菜、肉制品等进行抽样检测。每天,他们还会为前来购买蔬菜的市民提供免费检测服务。
目前,我市城乡共有30多家农贸市场、40多家食用农产品销售超市。马文敏说,今后,我市将在批发市场建立食用农产品检测室,一般农贸市场、超市等配备与市场规模、经营品种相适应的快速检测设备、试剂,并指定专人负责每天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测、公示、录入和后处理。检测一般在正式营业前完成,并在市场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同时,市场、超市将建立检测台账,记录每日检测情况,检测记录保存不少于6个月。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立即停止销售、下架撤柜等。
此外,市市场监管部门已经统一配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设备,这些设备可在短时间内对食品进行农药残留、吊白块等15个项目的快速检测。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将把快检设备广泛运用于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进口食品
也要符合中国标准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进口食品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但一些进口食品市场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标注混乱让人看不明白、保质期临近却没有提示等。
马文敏介绍,今后,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必须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标明名称、原产国、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时间、保质期等信息。
《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对市场开办方未按要求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未按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未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相关资质证件;销售者售卖未检验的肉类;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相关信息及冒用认证标志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对其最高可处罚3万元。
链接>>>
13类食用农产品禁止销售
13种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销售禁售农产品将依照食品安全法给予相应处罚。
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包含: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或者标注伪造、冒用的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