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出台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

10.07.2015  18:06

  中国江苏网7月10日讯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妥善解决城乡困难居民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市区实际,出台了《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一)发生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二)发生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另外,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满3个月的,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的,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临时救助:(一)拒绝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情况和财产状况以及提供虚假证明的;(二)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有赡(抚、扶)养能力而不尽赡(抚、扶)养义务的;(三)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故不就业的;(四)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办法》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救助对象一定期限的基本生活救助。原则上对同一事项,每年救助不超过两次,救助金额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倍。

  (一)市区户籍居民按下列标准享受临时救助:

  1.因火灾、溺水、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未获得赔偿或在获得赔偿、保险金及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家庭每人给予一次3至6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2.因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导致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2至4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不含2倍)的低保边缘家庭因生活必须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视困难严重程度,按照家庭每人给予一次1至3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4.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家庭每人给予一次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二)非市区户籍居民个人,在市区取得居住证,且在市区稳定就业、在同一区居住生活均不少于3个月的,给予一次1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收入证明,大病、重病已支付的医疗费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有关病历,学籍证明、婚姻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等必需的材料;委托、授权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和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协助下,由2名调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填写《连云港市市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区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区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查,并完成入户抽查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作出审批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审核审批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工作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况,应当按规定及时录入“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或者委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临时困难救助金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具备条件的,也可以由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在严重自然灾害、突发事故及其它突发紧急事件导致群众遭遇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可以简化程序,必要时可以由区民政部门经现场调查,并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或单位协商后,直接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困难救助金和生活物资,然后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每户人均总金额不超过2000元。

  《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三年。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