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全面推行等级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

19.04.2016  11:36

          江阴市司法局下发了《关于转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并正式在全市实施。

  为建立人民调解员激励机制,《通知》规定,经过工作年资和业务能力等资格考核和评审,首次分别授予不同条件的人民调解员以一级到四级的等级。同时结合江阴市调解个案补贴办法,各级调解员享受不同奖励,履行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并根据每年的实绩考核结果,晋升或降低级别。《通知》明确了等级人民调解员评审、授予和升降考核的依据和有关程序,要求由调解工作管理人员、法官、法律服务人员等组成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工作。等级调解员评定工作每年实施一次,各镇(街道)司法所负责申请本级(含派出所调解工作室人员)和辖区内村(社区)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和填报;市大调解中心负责申请本级及各专业(行业)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和填报。同时,《通知》设计了《调解人员等级评定表》,以此为式样填表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