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社局出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1.2014  16:59

  扬州市人社局制定出台《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科学行政、规范行政。《办法》明确规定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形式和组织程序。
  一是明确责任追究的范围。在个性工作方面,主要针对在认定职业培训机构、退休审批、职称评审等17项工作中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等行为。在共性工作方面,针对业务不精,办错或错办的;不愿担当,推诿办的;想卖人情,拖着办的等13类现象进行责任追究。
  二是明确责任追究的形式。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遵循既追究现在,也追究以往的原则,根据过错的情节确定追究方式。情节较轻的,给予训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责令追回损失、经济赔偿、挽回影响,调离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使用、免去(领导)职务,处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三是明确责任追究的组织程序。扬州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的调查和认定由监察室和组织人事处负责,处理决定由局长室依据调查和认定结果作出。工作过错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办法》的出台,确保了每个工作事项“可定义、可量化、可操作、可考核、可追溯、可追究”,使每名工作人员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