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审计在预决算审查中的监督作用
10月8日,扬州市人大常委会出台《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强调运用委托审计、审计报告审议、督查审计整改、推进审计公开等手段,注重发挥审计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查中的监督作用。
一是委托开展专项审计,加大决算审查深度。规定强调,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部分部门预算、财政资金项目,要求市人民政府安排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近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上半年都通过市人民政府向市审计局安排了4个以上委托审计项目,内容涉及部门预算执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本运营等方面,在审计结束后根据市审计局提交的相关专项审计报告,就审计发现的相关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对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进行专项质询。
二是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强化决算草案审查。规定明确,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市人大财经委的审查结果报告,作出关于决算的决议,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同时,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市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审议。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都针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及其管理问题,督促市财政局加强了预算收支管理,加快了财政改革进程。
三狠抓审计后续整改,督促审查决议落实。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近五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都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出具审议意见书,在充分肯定市审计局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查中监督作用的同时,都就具体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计整改报告的要求,并在每年十一月召开审计整改专题会议,专门听取市人民政府审计整改情况专项汇报。
四是推行测评通报公开,倒逼审计监督提效。规定指出,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或者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其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市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按相关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在今年出具的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书中,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的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市审计局积极稳妥实行了审计结果公开。(蔡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