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通报4·22靖江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已有7人被刑拘
中新网南京11月3日电 (记者 崔佳明)3日,泰州市政府“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通过政府官网发布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16年4月22日9时13分左右,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储罐区2号交换站发生火灾,事故导致1名消防战士在灭火中牺牲,直接经济损失2532.14万元人民币。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4月23日,泰州市人民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监察局、安监局、总工会、环保局、质监局、靖江市政府分管负责人等为成员的泰州市人民政府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聘请5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分析,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调查组查明了事故原因,德桥公司组织承包商在2号交换站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在未清理作业现场地沟内油品、未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未对动火点下方的地沟采取覆盖、铺沙等措施进行隔离的情况下,违章动火作业,切割时产生火花引燃地沟内的可燃物,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同时,德桥公司违规组织作业,事故初期应急处置不当;华东公司施工现场管理缺失;靖江经济开发区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落实不到位等为事故的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此,事故调查组公布了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人员(7人)
1.朱金根,中共预备党员,德桥公司分管安全副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2.何建明,德桥公司安保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3.邵建伟,德桥公司储运部副主任,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4.刘栋亮,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5.许雷,华东公司现场作业直接动火人,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批准逮捕。
6.陆银,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审。
7.陈亮,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因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被司法机关于2016年4月23日刑事拘留,5月6日取保候审。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2人)
1.顾炎坤,事故工程施工承包人,以华东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王伟忠,中共党员,德桥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未贯彻落实上级安监部门工作部署,在全公司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治理行动;对公司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指导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人员属中共党员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三)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3人)
1.刘定邦,靖江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副处职),分管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行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未按上级文件要求配足配强安全监管人员负有领导责任;对安全管理工作混乱、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项建国,中共党员,靖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原局长(正科职),主持开发区经发局工作,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行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检查;对安全管理工作混乱、监管人员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
3.许平,中共党员,靖江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副局长(副科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积极履职;对上级安监部门部署的特殊作业专项行动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未组织开展特殊作业专项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行政处罚建议
1.顾文龙,德桥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会工作,未能有效督促、检查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
2.王国祥,华东公司董事长,主持公司日常工作,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接工程,未组织人员对施工现场实施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2015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顾栋,德桥公司安保部巡检员,负责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许雷等人进行安全教育把关不严。建议由靖江市安监局撤销其安全员资格证书。
4.德桥公司安全生产责任未有效落实,违章组织作业,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德桥公司处100万元罚款,并暂扣德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6个月。
5.华东公司同意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承揽工程,但不安排人到现场实施管理,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泰州市安监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华东公司处100万元罚款。
同时,事故调查组责成靖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向靖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责成靖江市人民政府向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完)
编辑:顾名筛